三、商标保护(Trade Mark)

凡是用来表明商品身份和区别于其他制造者和商人所制造、销售的商品的任何文字、名字、符号或这些成分的组合,均包含在商标保护范围之内。

已获得注册的商标应以置于商标最接近处的®符号表示。

一个商标经注册可保持有效 10 年,在期满前六个月或期满后三个月以内,都可以申请延期,商标如果连续二年不使用,就表示放弃。

  1. 美国商标注册的有关规定

美国商标法规定,有下述内容之一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 含有不道德、欺骗或丑恶的事物;

  2. 含有美国某一州或某一外国的旗帜;

  3. 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或者签字式样而未取得本人的同意;

  4. 近似于他人在美国已使用或已注册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讹误或者欺骗者。

  1. 泰国商标注册的有关规定

泰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用作商标:(1)同泰国国旗类似的;

  1. 与红十字标志相同的;

  2. 皇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形;

  3. 皇族家庭成员的肖像及专供皇室装饰的图样;

  4. 违反公德的图象如女人裸体像等;

  5. 不得使用图形或文字叙述产品质量或与商品相关的内容,如饮料使用“滴水”作为商标是不允许的。

  1. 中国商标注册的有关规定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2) 同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1.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2.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3.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4.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世界各国对商标专用权取得的规定,有两种类型,或日属于两大潮流与系统。①“一种是采取“注册在先”的原则,即商标使用权是属于首先注册人, 不管商标之设计或原使用者是谁,一概授予最先申请获准的注册者。我国和台湾、日本、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地区)均采用“注册在先”原则。另一种是采取“使用在先”的原则,即:只有商标的首先使用人(取得使用在先的事实证明)才有权申请该商标的注册,取得商标注册权。美、英等国采用的是“使用在先”原则。

① 参见本丛书《商标管理国际惯例》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