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

近年来,各国和国际商品市场上仿冒之风极盛。冒牌货除了伪造产品外, 更多的还是仿制包装造型和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包括外型、形状、图案、装饰及色彩等。根据各国专利法规定,产品的外观设计受法律保护。

  1. 美国专利法有关规定

美国专利法第 171 条“设计专利”中规定,设计者对某制造品的设计, 包括制造品的构成和形状,凡是新的、以前未曾见过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设计,均属专利;物品的外表装饰,包括花纹、色彩等,凡设计是独创的、原始的,是装饰性的,或通过观察者的视觉产生的印象被认为具有美感的,都可申请专利。

设计专利须在作品用于商业用途一年之内,以书面形式申请注册。注册时应提交申请人确认当事人是发明者或创制者的誓言 或声明,同时应附有对发明的包装结构或包装工艺的完整陈述,如有可能,还应附图。

为使包装方法、包装工艺在某一外国受到专利保护,必须在该国的专利署申请注册。

  1. 我国专利法有关规定

我国专利法从 1985 年 4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专利法第 23 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专利法第 22 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效果。

根据以上规定精神,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 外观设计也是发明创造,受专利法保护;

  2. 外观设计必须是一种实体的产品,可以是产品的型,也可以是其外观或其包装物上的形状、图案、色彩;

  3. 外观设计必须是富于美感的、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4. 凡是已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新”的特点,不能申请专利。

专利法第 59 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专利法第 60 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台湾专利法规定,物品的形状、花纹、色彩首先创作、适于美感者,得申请“新式样专利”。商品包装为设计的一种,只要合于上述条件,即可申请“新式样专利”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