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拿大产品标示法

  1. 加拿大对进口货来源国标示的规定

加拿大总督委员会和税务部规定,下列五类商品出口到加拿大时,须以记号、盖印、商标或挂上标签,用清晰的英文或法文,在显眼的地方标明商品的来源国。这些标记必须不会被遮盖,不会被磨损或弄得模糊不清。记号、印志、商标或标签均须有永久性,与商品共存。只有慈善用途的捐赠品,礼品或遗赠品,进口商或其雇员自用而非转售给消费者的物品,出口到加拿大后再转运出口的商品,可以不受本规定的限制。须标明来源国的进口商品是:

  1. 个人或家庭用的商品:铝质或铸铁的煮食器具、浴垫、毛巾、擦布、电池、毛毯、刷子(包括牙刷)、蜡烛、装食品或饮品的用具、打火机、钟表、热水瓶、刀叉、电声器材(留声机、收音机、成套接收器、录音机、电视机等)、厨房用具、刀剪、除草机、铅笔、棉布枕套和床单、安全刀片、温度计、瓷砖、雨伞。

  2. 金属器具:钢管、金属或塑料窗帘、锉刀、电子管。

  3. 运动物品及工艺品:印度风格的手工艺品、运动手表、自行车、装饰品,以加拿大纪念品形式设计的搪瓷纹章、别针、手镯、钥匙圈等,用纺织纤维制成的包扎礼品的丝带、绳子,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物品。

  4. 纸制品:装货的纸盒、纸箱。

  5. 服装:靴、鞋、拖鞋、围裙、背心、纺织品、鞋带、部分或全部皮制手套、钱包、帽子、针织衣物、塑料雨衣、天然或合成纺织物品;

  1. 加拿大进口纺织品标示规定
  1. 纤维成分。以英法文同时注明纺织品的纤维成分。凡重量超过全部纤维重量 5%的各种纤维及成分的百分比均应明确列出,小于 5%的以“其他纤维”标示。

  2. 原产地。除了旧服装(不包括工厂次品及瑕疵退货品)之外,所有进口服装类产品,均须标示原产地,包括生产国、制造商名称及其所在之省市。均以英文或法文标示。

  3. 标贴位置。开襟毛衣标贴于肋缝或领后,套衫、衬衫标贴于领子处,裙子标贴于腰围处。

  1. 加拿大玩具标示条例
  1. 用于标示的任何文字说明、警告语或以文字说明的其它资料,必须同时使用英文及法文。

  2. 包装玩具的薄膜袋,袋口周围长度必须不小于 14 英寸。

  3. 薄膜袋厚度不小于 0.75 密耳。

  4. 薄膜袋上须清楚印上下列警告语:

“PLASTIC BAGS CAN BE DANGEROUS,TO AVOID DANGER OF SUFFOCATI0N, KEEP THIS BAG AWAY FROM BABIES AND,CHILDREN。”(薄膜袋可能有危险,

切勿放近婴儿及儿童可以接触到的地方,以免发生窒息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