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日本产品标示规定

  1. 日本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标示制度应记载的标示项目为:
  1. 食品名称。名称必须与使用的原材料相一致,两种材料混合使用时,不可只标出一种原材料名。

  2. 制造年月日。可用日本纪元年份或公元年份。

  3. 制造厂所在地,制造者名称及其特殊标记。

  4. 成分及重量。

  5. 使用方法及保存方法。

可以省略标示的条件为:a.食品容器的面积不能容纳标示全部项目;b. 出口商品,根据商业习惯和合同规定认为不宜标示者。

  1. 日本公平竞争标示规约
  1. 旅游纪念品(包括上特产品)。禁止使用足以使人将纪念品误认为

奖赏品或官方机构、寺庙等推荐购买的商品的标示方法。

  1. 人造珍珠。禁止使用足以使人把人造珍珠误认为天然珍珠或养殖珍珠的标示方法。

  2. 蜂蜜。a.加糖蜂蜜要注明蜂蜜及糖的各自含有量。b.标明“国产”

    的产品,其原料蜜必须是国内所产。c.标明蜜源花种的产品,其中 70%以上的原料蜜须来自标明的花种。d.标示含有蜂皇浆的产品,其蜂皇浆的含量必须在 3%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