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能再生或不能分解塑料的限制使用

  1. 美国

明尼苏达州议会通过一项禁令,禁止食品店和餐厅使用不能再生的塑料容器。

  1. 欧洲共同体

1992 年年底公布的“包装、包装废弃物欧共体委员会有关指令”规定, 包装用品的设计、生产、商品化,必须使其能再利用和再生。对不可回收及不可分解的原料将制订管制新协议。

  1. 意大利

以法律形式规定,从 1991 年起,制作购物袋等包装物所用的塑料必须是

生物分解性塑料,使用非分解性塑料的包装,要征收 100 里拉的税。4.日本

有关强行使用生物分解性塑料的法规尚未制定,但规定对工业先进国家的出口包装所用塑料必须是生物分解性塑料。

5.美国

1992 年 6 月经立法程序实施一套塑料回收标示标记,规定塑料容器制造商必须把这种标志模制或印刷在塑料容器上。该标记为三角形,由三个循环的箭头构成,标记中心以不小于 1/2 英寸大小的数字标明容器材质的代号。代号的数字为 1-7,分别代表各种塑料:

1—聚酯(PET)

2—高密度聚乙烯(HDPE)

3—乙烯基(V)

4—低密度聚乙烯(LDPE)

5—聚丙烯(PP)

6—聚苯乙烯(PS)

7—其他塑料(OTHER)

有了这种分类标志,人们便能分辨材质,顺利地进行塑料的回收再生。这种分类标志在全美化学工业协会及 36 个州政府的推动下,已普及全美,预计各出口国的销美产品都可能受到规范和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