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国法定容量
- 美国对葡萄酒、烈性酒包装容量的规定
1979 年 1 月 1 日和 1980 年 1 月 1 日,美国财政部烟酒火器局分别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包装容量作了新的规定:
-
葡萄酒(酒精度在 24°以下)。瓶装容量须符合 7 个强制性标准: 3 升,1.5 升, 1 升,750 毫升,375 毫升,187 毫升,100 毫升。
-
烈性酒(酒精度在 24°以上)。瓶装容量须符合 6 个强制性标准: 1.75 升, 1 升,750 毫升,500 毫升,200 毫升,50 毫升。
凡向美国出口的瓶装酒,必须符合上述容量标准才能入境和上市销售。
(见附表)
美国瓶装酒法定容量
表 9—1 葡萄酒(酒精度在 24°以下)
公制容量 |
相等于液两 |
每 箱 |
|
---|---|---|---|
瓶数 |
容量 |
||
3 升 |
101 |
4 |
12 升 |
1.5 升 |
50.7 |
6 |
9 升 |
1 升 |
33.8 |
12 |
12 升 |
750 毫升 |
25.4 |
12 |
9 升 |
375 毫升 |
12.7 |
24 |
9 升 |
187 毫升 |
6.3 |
48 |
8.976 升 |
100 毫升 |
3.4 |
60 |
6 升 |
表 9 ─ 2 烈 性 酒 ( 酒 精 度 在 24 ° 以 上 )
公制容量 |
相等于液两 |
每 箱 |
|
---|---|---|---|
瓶数 |
容量 |
||
1.75 升 |
59.2 |
6 |
10.5 升 |
1 升 |
33.8 |
12 |
12 升 |
750 毫升 |
25.4 |
12 |
9 升 |
500 毫升 |
16.9 |
24 |
12 升 |
200 毫升 |
6.8 |
48 |
9.6 升 |
50 毫升 |
1.7 |
120 |
6 升 |
- 德、法、日、英等国对液体容量的若干规定
德国对食用液体商品的包装容量规定了 5 个标准,即:210 毫升,330 毫升,500 毫升,700 毫升,1 升。
法国对瓶装酒容量规定了 7 个标准,即:50 毫升,100 毫升, 200 毫升,500 毫升,750 毫升,1 升,2 升。
日本规定瓶装清酒容量为 900 毫升, 1.8 升;瓶装威士忌容量为 500 毫升。
英国对喷发膏、除臭剂、剃须膏等喷雾容器产品的包装容量规定了如下标准:25 毫升,50 毫升,75 毫升,100 毫升,150 毫升,200 毫升,250 毫升,⋯⋯400 毫升,500 毫升。
- 澳大利亚的容量标准
澳大利亚以公制为计量单位,商品包装容量分为规定定量和推荐定量。列入规定定量的有 23 项商品,包括大米、通心面、黄油、植物油、鲜奶及奶制品、茶、咖啡、胡椒、冷冻蔬菜、快餐食品、糖果、饼干、果仁、脱水水果、清洁剂、杀虫剂、涂料等,各种商品的规定定量各不相同。例如通心面规定定量为 100、250、375、500、750 克和 1、1.5、2 公斤等 8 个标准;植物油规定定量为 200、300、500、750 毫升和 J 升及其倍数,最高至 5 升。(详见附表)。
表 9~3 澳大利亚商品包装规定定量
项目编号 |
商品 |
定量 |
---|---|---|
1 |
黄油、猪油 | 30、125、250、375、500 克 1、1.5、2 公斤 |
2 |
糖(白色结晶) | 30、500 克 1 公斤及其倍数~5 公斤 |
3 |
茶(不包括速溶茶) | 100、125、250、500 克 500 克的倍数~5 公斤 |
4 |
燕麦片等早餐食品 | 100、175、200、250、300、375、500、750、克 1、1.5、2 公斤 |
5 |
奶粉 | 100、175、200、250、300、375、500、750 克 1、1.5、2 公斤 |
6 |
咖啡、速溶茶 | 25、50、75、100、150、200、250、300、375、 500 克 1、1.5、2 公斤 |
7 |
干或脱水水果 | 100、175、200、250、300、375、500、750 克 1、1.5、2 公斤 |
8 |
磨碎胡椒 | 10、20、30、40、50、75、100、200、300、500 克 |
---|---|---|
9 |
冷冻蔬菜 | 125、200、250、375、500、750 克 1、1.5、2 公斤 |
10 |
鲜奶 无菌包装牛奶 |
150、200、300、600 毫升 1 升、1 升的倍数~5 升 |
11 |
鲜奶油 | 50、150、200、300、600 毫升、1 升 |
12 |
冰激淋 | 300、500、750 毫升 1、1.25、1.5、2、2.5、3 升及 1 升的倍数~10 升 |
13 |
洗衣皂、粉 | 100、125、200、250、375、500、750 克 1、1.25、1.5、2 公斤 |
14 |
液体清洁剂 | 250、375、500、750 毫升 1、1.25、1.5、2.5 及 1 升的倍数~5 升 |
15 |
玉米油、花生油、橄榄油及其它食用植物油 | 200、300、500、750 毫升,1 升,1 升的倍数~5 升 |
---|---|---|
16 |
液体家用杀虫剂 | 100、200、250、500、750 毫升,1 升及其倍数 ~5 升 |
17 |
大米 | 100、250、375、500、750 克,1、2 公斤 |
18 |
通心面、实心面 | 100、250、375、500、750 克,1、1.5、2 公斤 |
19 |
涂料、清漆 | 250、500 毫升,1、2、4、10 升 |
20 |
饼干 | 100、125、150、200、250、375、500、750 克, 1 公斤 |
21 |
糖果 | 200、250、300、375、500、750 克,1 公斤,250 克的倍数~2 公斤 |
22 |
果仁 | 200、250、300、375、500、600、750 克,1 公 斤、250 克的倍数~2 公斤 |
23 |
土豆片、玉米片等小吃食品 | 25、50、75、100、125、150、175、200、250、 375、500、750 克,1 公斤 |
法令未规定定量的所有商品,不论是本国或进口的,可在下列定量中选择使用:
甲、重量
克——5,10,15,20,25,50,75,100,125,150,200,250,375, 500,750
公斤——1,1.25,1.5, 2,2.5,3,3.5, 4,4.5 ,以及 1 公斤的整倍数
乙、容量
毫升——5,10,15,20,25,50,75,100,125,150,200,250,375, 500,750
升——1,1.25,1.5,2,2.5,3,3.5,4,4.5,5,以及 1 升的整倍数
- 瑞士对预先包装商品容量误差的规定
瑞士政府规定: (1)商品计量单位采用公制,如使用其它计量单位,
均须有相应的公制单位并列。(2)预先包装好的商品分为易装填商品和难装填商品两类。易装填商品包括:a. 液体的流动体的或粉状商品;b.固体、颗粒商品。难装填商品包括:a. 泡沫很多的液体商品;b.稀稠不稳定的商品; C.不能一次完成装填的商品。包装容量的允许误差如下表:
表 9—4 标准包装的规定误差
(只允许不超过 5%的包装超过下表所列的最大误差)
易装商品允许误差 |
难装商品允许误差 |
|||
---|---|---|---|---|
装 量 |
百分比 |
克/毫升 |
百分比 |
克/毫升 |
60 克/毫升以下 |
5 |
— |
8 |
— |
60—100 克/毫升 |
— |
3 |
— |
5 |
100—500 克/毫升 |
3 |
— |
5 |
— |
500—1500 克/毫升 |
— |
15 |
— |
30 |
1500—5000 克/毫升 |
1 |
— |
2 |
— |
5—10 公斤/升 |
— |
50 |
— |
100 |
超过 10 公斤/升 |
0.5 |
— |
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