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合同条款

一、制订包装条款的若干原则

包装条款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条款包括出口商品的内外包装方式、包装数量、外包装上的装运标志、对包装的特殊要求(例如中性包装)、特殊包装费用(例如要求组装托盘)等内容。买方开出的信用证一般都会将合同的包装条款列出,卖方必须按规定条款执行。

制订包装条款,一般应掌握以下原则:

  1. 商检规定法定检验(即列入种类表)的商品,列有包装条件和规定的,在签订合同时应按法定检验规定办理,不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其包装条款由双方商定。

  2. 如由客户提供包装(如我方能够按质按量供应出口包装,应尽量说服客户采用我方包装而不用客供包装),应在合同中订明客供包装的最后到达日期(留有备货装箱的一段时间),以防物料迟到,影响备货包装。同时应订明如发生物料、标贴、辅料等延迟到达,对方应负担延期交货及仓租、利息等损失。

  3. 如客户要求我出口商品使用其指定或提供的标贴牌号(即在商品和包装上标贴买方的商标、标记),为了防止涉嫌仿冒和侵权,应由买方事先提供“授权生产”等证明。

  4. 如果双方按中性包装条款成交,则商品的内外包装上均不能有“中国制造”的中外文字样,也不能使用印有中文的纸作衬垫和包裹。由于各国对食品、药品和纺织品、服装均严格规定要标示原产地,这些商品的包装应按进口国产品标示法规进行标贴。

  5. 装运标志的内容和式样通常由买方指定,如买方不予指定,也可由卖方确定并通知收货人。

  6. 若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只提出“Seaworthy Packing”(适合海上运输的包装),而未提出详细的包装条款,卖方应按照报价单和商品样本目录上所载的包装方式对商品进行包装,不得随意更改。

  7. 如买方要求提供额外的特殊包装(包装费用一般包含在货价中,额外的包装指所需费用未包含在原来的货价中的包装),其费用和支付方式应在合同条款中规定。例如客户要求组装托盘,由于原来货价中不包括组装托盘项目,则可向客户说明,收取组装托盘人工费及托盘费,并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费用及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