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包装容量

国际贸易中,商品包装容量的订定是颇费周章的事。除了外国客户指定的容量应尽量予以满足外,厂商应按进口国的法定容量确定出口商品的包装容量;某些商品的包装容量在国际市场上已约定俗成,则应按习惯容量包装, 以免因包装不符进口国海关规定而不能进入市场。

确定商品运输包装容量主要应从三方面考虑:

  1. 单件包装要求使装卸工或售货员(特别是女性售货员)在操作时能够胜任输快,一般不要超过 25 公斤。日本零售店女营员多,要求将单件容量

控制在 15—20 公斤。

  1. 运往有现代化装卸设备的港口的货物,应尽量采用集装(集装箱, 集装袋,托盘)。

  2. 单件包装容量要适应进口国工厂自动拆包机械工作要求(如烟叶、棉花等商品的包装)。

确定销售包装容量主要应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1. 法定容量。进口国法定容量为强制性规定,包装容量与法定容量不符的商品,不能上市销售。

  2. 推荐定量。澳大利亚除对部分消费品规定了法定定量外,对许多商品的包装提出了若干推荐容量,不论是本国的或进口的商品,厂商都可从中选择使用。

  3. 习惯容量。即国际市场上通行的包装容量,一般是按照计量和流通方便的要求约定俗成的,也反映了消费用量的变化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