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德国对包装纸箱的规定
德国联邦政府为提高纸箱回收与再生率,于 1991 年 6 月公布了《关于包装废弃物回避法令》,规定制造商和销售商有义务回收使用过的运输包装, 实行“谁生产、谁回收;谁销售,谁回收”,同时有义务会同公共废弃物处理组织① 对这些运输包装物实施再使用和再循环。该法令规定,对于拒不回收,或不配合公共废弃物处理组织实施运输包装再使用、再循环者,将追究
① 德国双向系统回收组织(DSD),是由德国 400 家私人包装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负责运输包装的收集、运输和再生。
其责任。法令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即 1992 年 1 月 1 日起,对所有运输包装实施回收和再生使用,主要对象是纸、纸板和瓦楞芯;第二阶段的收回对象为中包装,即盛容多件商品的容器,第三阶段的回收对象为商品本身的销售包装。法令要求到 1995 年,纸、塑料和玻璃的回收率必须达到 80%。
德国进口商为了使进口商品的运输包装符合回收再生要求,纷纷向国外出口商发出通告,要求出口商配合,其对纸箱的要求,主要有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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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箱表面不能上蜡、上油、也不能涂塑料、沥青等防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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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箱的连接要求采取粘合的方式,不能用扁铅丝钉订合;(3)纸箱上的刷唆印刷,必须用水溶性颜料,不能用油溶性油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