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欧共体产品标贴法令

  1. 食品的标贴
  1. 预包装食品的标贴。根据欧共体包装标贴法令有关食品的法令

(79/112/EEC)规定,预包装以出售给消费者、饭店、医院、伙食团的食品, 其标贴必须包含下列内容:a.品名;b.成分表;c.预包装食品的净重;d.有效期或最后食用期;e.贮藏条件或使用条件;f.经销商、制造商和包装商名称与地址;g.原产地、出处;h.使用方法指导;i.饮料的酒精含量(按容量计;酒精含量低于 1.2%的可不标示)。以上各项的具体的解释如下:

  1. 品名。出售的产品,其名称必须符合法规,不能作出错误的引导。例如,定名为“草莓奶酪”(strawberry yoghurt)的奶酪,其草莓的香味必须是主要来自真实的草莓而非香精,否则只能定名为“草莓香型奶酪”

(Strawberry Flavoured Yoghurt) 。

  1. 成分。成分指构成食品的各种实体,包括添加剂,被用于制造食品并在食品成品中以实体存在的物质均须列出。附加的水分,按照成品中的水分重量列出。

  2. 预包装食品的净重。液体以容量(立升、分升、毫升)标示,其它产品应以千克、克标示。以片、块形态出售的食品无需标示。含有水、盐、盐水、糖水、果汁的硬质食品,应按滴干后的重量标示。

  3. 最后食用期。其定义为:“在适当的储存条件下,食品能保持品质的最后日期。”应以“最好在某月某日以前食用”(Best be-fore)字句标示。如果生产时间至最后食用期之间的有效期短于 3 个月,可只标出月份和日

期;如果长于 3 个月短于 18 个月,就应标出月份和年份;如果长于 18 个月, 可只标出年份。对于新鲜水果和蔬菜(包括去皮、切片的马铃薯)不必标示最后食用期。

  1. 健康食品的标贴。健康食品的标示,特别强调下列内容:

    A.营养成分。必须经食品研究机构分析证明,以示可靠性;

B.用法。必须有详细的图文配合说明;

C.文字。采用当地语文标示(这也是拓销欧洲市场的必要条件)。

此外,根据欧洲食品法规定,食品包装图案设计必须和内容一致,食品成分中没有的东西,不能出现在图案上。例如龙虾片中本没有龙虾肉,如在包装盒上印上红虾图形,将在客观上起到欺骗消费者的作用。

  1. 纺织品的标贴
  1. 品名。必须以清晰的、正规的字体印刷,共同体会员国还应以其本国文字标示。混纺纤维的名称必须在标贴上标示。

  2. 成分。如使用“100%”或“全”(all)的字样,其产品必须是只用一种纤维制造的。由多种纤维制成的产品,其中按重量少于 10%的成分, 应标为“其它纤维”。蚀刻印刷、绣花纺织品、纱线、丝绒、长毛绒纺织品、床罩、地毯等,不强求标出纤维组成。

  1. 玩具的标贴

欧共体理事会通过的欧共体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于 199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所有运往欧共体国家的玩具,包括进口商、经销商、零售商所经营的玩具都必须符合欧洲安全标准。所有符合安全标准的玩具应标示“CE”标记,并以易见的、易读的、擦洗不掉的方式,固定地标示于玩具或包装上。“CE”标记的定义是,该玩具是安全的,在使用时不会使人受到物理性的伤害。

  1. 丹麦商品标示规定
  1. 要用丹麦文在产品包装上标示:a.用途说明;b.组成成分。英文标贴可以接受,不宜用法文和西班牙文标示。

  2. 根据丹麦法律规定,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不须标出产地。但标有意大利、法国、英国制的产品仍较受欢迎。

  3. 对有进口配额的产品,在进口报关时,必须有产地证书。5.希腊对进口商品标贴的规定

  1. 进口货品包装必须用希腊文标示。

  2. 应标明的项目有:a.产品制造商(代理公司)、生产国;b.进口商名称、地址;c.产品的重量、数量;d.在希腊当地重新包装者,要求标明包装商名称。

  3. 进口的食品、药品,按有关特别包装规定办理。6.德国商品标示规定

  1. 在德国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包装标示一定要用德文,或者德文与英文并用。

  2. 食品包装必须标示:a.食品内容和净量;b.可保存期;c.所含防腐剂;d.制造商名称。

7.法国商品标示规定

  1. 在法国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其标贴要用法文或法文与英文并用。

  2. 法国政府规定,零售的纺织品类商品,其标贴必须用法文。8.葡萄牙进口商品标示规定

葡萄牙 1986 年 8 月官方公报公布,在葡萄牙市场出售的外国商品的商标、包装、样本和说明书等必须使用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