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产品标示法

  1. 美国公平包装标示法(Fair packaging and Labeling ACT) 这是该国对消费商品包装和标示的总规定,主要内容有:
  1. 商品名称。商品名称应标示在包装之主要陈列面上,字体及标示位置应醒目、易懂、易读,并大致与包装之底面平行。

  2. 厂商名称地址。消费商品之标贴或包装应显著标明制造者、包装者或总经销商之名称地址。若商品制造者名称不标明在标签或包装上,应用制造者(Manufacturer for)或总经销(Distribut-ed bv)或其他足以表明此种事实之词句。

  3. 净装数量之标示。该法对净装数量(Net content)标示有下列主要规定:

  1. 应标示在包装主要陈列面。如包装之正反两面或各面图案均相同者, 则各面均视为主要陈列面,均应标示规定之事项。如因容器体积小而将标示设在其封盖上,于零售时向顾客展示,则其封盖亦视为主要陈列面。商品净装数量应标示在主要陈列面下部占陈列面高度三分之一的位置,并大致与底面平行。但主要陈列面之面积在 5 平方英寸以下的例外。

  2. 数量标示文字应自成一单元。其上下与其他文字之间,至少应保留与数量标示文字等高之空间。左右两端也应与其他文字保持距离,其距离至少应等於“Net”的“N”之两倍宽度。

  3. 内容物净装数量的表示。净装数量应表示除去所有包装材料后之商品净量,其中:加压状况下包装的产品,若附有使用说明时,可标出解除压力后之净量;喷雾商品中所含之喷射剂视为商品之一部分;液态商品应用液态计量单位标示,固态、粘液状、固体与液体混合的商品,以及半固态商品, 应以重量单位标示。

  4. 双重净量说明,对净装数量可以并列形式标示: NET 150g(5.3OZ)

NET 238ml(250g)

1992 年 4 月,美国政府公告修改有关产品标贴的规定,实行似公制标示,

目前采用的常衡英两/磅(以 16 英两为 1 磅)可以继续作为补充内容标示。E.误差的限制。容许商品在重量和尺寸上存在合理误差;但是若整批货

物中每一包装之平均数量均少于标示数量,则对任何一件包装的毫无理由的短少均不予认可,即使同一批货物中其他包装之净数量有所超出亦然。

F.数量标示的显著性。数量标示必须为显明易读之粗体字(印刷或打字),并与其他图文形成鲜明对比,此种对比可藉印刷、版面安排、颜色对比、浮压或模铸法达成。玻璃或塑料容器表面之标示图文以吹塑、模铸、浮压等方法成型者,其数量标示与其他图文或底面间之对比关系可不受此限制。

  1. 美国食品标示规定

食品标贴必须按法规要求同时以外文及英文标示,其内容是:

  1. 制造、包装或经销商名称及其城市和邮区号。

  2. 净重。 1994 年起使用公制(例如 1 磅=454 克),目前常用、的

常衡英两/磅可以继续作为补充标示。液体产品 1 品脱(1Pint)以上而不足

1 加仑时,以液唡标示,同时以夸脱(quart)标示,如:“40 液盎司(1(1/4)夸脱)”。

容器中装有作充填用而不供食用的液体的商品,如盐水浸泡的橄榄,必须标明固形量,如“Net wt(8/2)OZ,wt of olive (5/4)OZ”(净重 8(1/2) 盎司,其中橄榄净重 5(1/4)盎司)。

  1. 名称。应如实表示商品的品质,例如不得将脱脂牛奶称为全奶(whole

    milk);还应表示产品之型态,即表明产品是整个的(whole), 还是切片

(sliced)、碎片(chipped)。

  1. 成分。产品的各种成分依含量多寡次序标列,食品添加剂及色素必须列在成分表上。

  2. 营养表示。美国新食品标示法(1994

    年生效)规定,要求食品厂在包装上注明食品包含的热量卡数、脂肪克数、胆固醇毫克数,以及钠、糖、蛋白质克数等,并要求提供 FDA 推荐的每日饮食营养标准,供消费者比照参考。例如:每日标准热量为 2000 卡,脂肪少于 65 克,钠少于 2400 毫克,糖

类少于 300 克等。美国新食品标示法适用于政府管理范围内的肉类及非肉类食品,包括餐厅贩卖的包装食品,但不适用于餐饮店现场供应的新鲜食品。

新食品标示法关于营食成分的标示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