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普法教育,不断增强青年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

全面增强青年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做的事情很多, 因此在工作中必须有的放矢,抓住重点。必须以邓小平同志法制建设思想为指导,通过扎实有效的普法教育,帮助青年更新法律意识中的旧思想、旧观念,树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观,增强青年的法律意识。

  1. 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在粉碎“四人帮”之后,已被人们普遍认识,但仅限于堵塞漏洞、防奸堵隙,防止“文化大革命”的悲剧重演。加强法制建设,决非消极的防止灾难重现,而应是积极的为经济建设服务。这是邓小平同志法制建设思想的核心,是邓小平同志多次提出,反复强调的“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两手都要硬”思想的体现。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法一直是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实行阶级剥削和压迫的手段而存在的,强调的是法的镇压作用,而忽视了法首先是一种社会规范,是确认和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因此,在青年的法律观念中,法往往单纯的同监狱、警察相联系,只有在存在阶级斗争的地方,法才能发挥出强大的镇慑作用。实际上,这是错误的观念。法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因此法首要的作用应是为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特别是我国现阶段,作为剥削阶级已经消灭,阶级斗争已不是我国的主要矛盾,而一切都应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法制建设则必然围绕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而开展工作。邓小平同志早在 1979 年就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①因此,在青年的法律意识中,必须牢牢的树立法制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观念,并以此为基础,构筑其法律意识。

法如何发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职能?这是现代青年所普遍困惑的问题。现在,广大青年积极投身经济建设的大潮中,但往往不知如何用法来为经济建设服务,不知如何用法来为其经济活动服务,往往有良好的愿望,但不知如何能变为现实。对此,邓小平同志有过深刻的阐述:

第一,要用法律形式确定各种经济关系。

以往,我国的经济在调控和运行中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对此,青年们已习以为常,生产、分配、交换听命于上级领导,束缚了青年在经济活动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特别是单纯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造成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的经济关系处于不稳定,缺少规范的情况,侵害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各种经济纠纷和经济工作中的失职、读职所造成的巨大浪费,也由于无法可依而很少受到追究。青年们曾气愤、困惑,但找不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他们曾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某些无秩序状态而担忧、而呐喊。针对单纯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做法,邓小平同志指出:“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①因此,必须用法律形式确定各种经济关系,必须用法律来管理经济。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实体独立化,经济利益多元化,

①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187 页。

①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147 页。

经济决策分散化,在商品生产、流通、分配的过程中,必须用法律加以调整和控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条不紊的社会秩序也只能由法律来建立。在党的十四大报告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都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青年要在经济建设中充分显示其才能,为经济建设做贡献。首先就要学法,懂法,只有懂法,才能知道何种经济活动受法律保护,何种经济活动为法律所禁止,这样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才有保障,也可使青年的经济活动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其次,要正确运用法律参加经济活动,懂法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知道法律对经济关系是如何调整和控制的,利用法律规定的正当途径和方法发挥其才智,达到经济活动的目的。法律赋予公民包括青年极大的经济活动的权利,青年要积极地行使这些权利,施展自己的抱负,要改变那种等待、依赖的状况,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法律范围内为经济建设贡献力量。最后,做为青年工作也应积极的为青年参与社会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针对青年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门的教育,对青年遇到的困难提供帮助,特别是青年在经济活动中,权益受到侵犯,要积极主动地帮助青年,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以教育和帮助青年学法、懂法,把遵纪守法为己任。

第二,要用法律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

发展经济必须有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如果象“文革”那样你斗过来,我斗过去,好人受气,坏人逞凶,整个社会处于无秩序状态,经济建设无法进行。对此,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必须用法律保障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这样经济建设才能正常进行。他指出:“真正要巩固安定团结,主要地当然还是要依靠积极的根本措施,还是要依靠发展经济发展教育,同样也要依靠完备法制。经济搞好了,教育搞好了,同时法制完备起来,司法工作完善起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整个社会有秩序的前进。”①对这一点青年们必须有足够的认识,没有安定团结、稳定的社会秩序,经济建设无法进行, 现在有些青年对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并不珍惜,因此必须提高青年这方面的认识。社会主义法制对社会秩序的保障作用,在于它能调整和确定处于争议中的社会关系,使方方面面都有所遵循、有所制约,有效地制裁种种不合法制的行为和危害社会安定团结的现象。邓小平同志指出,只有“健全革命法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打击一切敌对力量和犯罪活动,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才能“巩固安定团结、生动活跃的政治局面。”①并且旗帜鲜明地指出,只有通过法制手段来达到此目的,“如果不对这类活动进行打击, 不但经济问题很难进行,而且人民的民主权利甚至生存权利,都要遭到危害。”②因此,青年不但要自己不违法不犯法,而且要敢于同违法犯罪、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行为做坚决的斗争。现在,在一些地方社会风气不是很好, 犯罪分子十分嚣张,出现了好人怕坏人,对坏人坏事没人敢管,这就需要青年要敢于同犯罪分子做斗争,用正气压倒邪气,不要屈服于犯罪分子的嚣张

①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254—255 页。

②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322,373 页。

气焰,保证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青年工作也要把预防青年违法犯罪做为重点,现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比例持高不下,社会各方面都要关心青年成长,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严厉打击经济犯罪。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时期,法制建设滞后是比较严重的问题,一些旧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状况,但新的法律、法规又没有出台。于是,在经济领域里,出现了一些无秩序和失控现象,假冒伪劣商品无孔不入,不正当竞争随处可见,乱集资禁而不止,乱收费时有发生⋯⋯。对于这种情况,邓小平同志早在 1982 年就指出:“所以,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持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个保证。这是一个经常的斗争, 经常的工作。否则,社会主义道路怎么坚持呀?如果不搞这个斗争,四个现代化建设,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就要失败。”①邓小平同志的讲话,发人深省,提高了我们对打击经济犯罪活动重要性的认识。青年在经济改革实践中,在某些经济秩序失控和混乱的状况下,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 站稳立场,在金钱物质诱惑下,要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抵制住腐蚀,不要为个人的利益和暂时的满足而触犯法律,在经济活动中要遵纪守法, 对于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敢于抵制、揭发、斗争,努力使我国的经济建设进入更加有秩序的高速发展状态。

法制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这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核心内容,青年一定要很好的学习和领会,转变传统的法制观念,学会依法参加经济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抵制各种诱惑和腐蚀,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1. 必须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民主与自由,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青年人最喜欢谈论的话题。他们向往和追求民主和自由,但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有限,又无法真正理解民主与自由的本质,搞不懂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纪律是何种关系。正因为这样,就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煽动青年进行破坏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活动。因此,对民主和法制、自由和纪律必须有正确的认识。

在青年们看来,民主和自由就是做自己想做的事情,是无约束的。实际上民主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在宣传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把民主和集中, 民主与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①民主和自由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现阶段我国公民的民主和自由, 只能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我国的国情相适应。因此,不能搞那种无任何约束的所谓民主。邓小平同志指出:“如果追求形式上的民主, 结果是既实现不了民主,经济也得不到发展,只会出现国家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②这就要求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

①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404 页。

①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176 页。

民主同法制是相关联的。”“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法制,在强调发展民主的同时,要强调教育我们的人民特别是青年要有理想,守纪律。”③前一阶段,在社会上,特别是在青年中,出现了一股要民主不要法制,要自由不要纪律的思潮,这种思潮现在还有很大的影响,邓小平同志的这些阐述深刻的指出了这种思想的危害性,它只能使中国一片混乱,因此,中国不仅需要扩大民主,同时也必须加强法制,没有民主就没有法制,没有法制同样也没有民主,民主与法制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必须用法律加以确认,“要制定一系列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④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有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实施,对公民民主权利依法保护,对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要依法加以制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人民当家作主,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人民民主专政,就不会有社会主义法制。因此不要法制的民主不是社会主义的民主,不要民主的法制不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因此,青年在行使民主权利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超出这个范围的民主,就不是社会主义民主,也不受法律的保护,青年不但要珍惜民主权利,而且也要学会运用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

青年们在谈到民主时,往往与自由相联系,实际上自由与民主一样,也不是没有约束、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邓小平同志指出:“坚持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各项自由。”①自由权的行使, 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而且自由要受纪律的约束。邓小平同志指出: “纪律和自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是不可分的缺一不可。”②但无论是法制还是纪律,他们不是对民主和自由的约束,而是为了更好的实现民主和自由,为了扩大民主和自由权而采取的保障措施。因为每个人的民主和自由权的行使,是以社会和他人为其提供的条件为前提和基础,因此民主和自由权的行使不能侵犯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公民的民主和自由权也就无法行使了。法律和纪律为人们正确行使民主和自由指明了方向。

在青年工作中,要注意引导青年正确对待民主和自由问题,引导青年依法行使民主和自由权。一方面,我们要反对那种禁锢个人思想的作法。另一方面,也要反对片面强调民主、自由,否定法律、纪律的约束,我行我素, 甚至牢骚满腹,怨声载道的不正之风。公民要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民主、自由权,充分行使当家作主人的权利,积极参与对国家的管理活动,树立主人翁责任感。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将进一步扩大,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在法律范围内行使的民主和自由,不仅不会受到限制,而且还要依法加以保护。

  1. 必须大力加强对青年的法制教育。

众所周知,邓小平同志对教育十分重视,而且始终把法制教育作为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他指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们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

③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284 页、244 页,245 页。

④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359 页。

②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145 页、第 111 页。

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①“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②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社会主义现代化有赖于政治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社会治安的好转, 有赖于整个社会实现法制化,这一切都要求公民有较强的法制观念。虽然我们经过“一五”普法和现在进行的“二五”普法,人们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 但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因此必须把加强法制教育,作为青年工作的一个重点来抓。

法制教育要在全民普遍进行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以点带面,这是邓小平同志法制教育的一个基本观点。他认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现在这么多年轻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 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③法制教育要从小开始抓,并且要有连续性,对青年更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大中小学的学生从入学起,工厂的工人从入厂起,战士从入伍起,工作人员从到职起,就要学习和服从各自所必须遵守的纪律。”④“对一切无纪律、无政府、违反法制的现象,都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①因此在对青年进行法制教育工作中,要认真贯彻邓小平同志的思想, 从小抓起,要经常化、系统化、制度化,抓住关键期,根据各时期的特点, 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教育。

法律意识是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最初主要受家庭的影响,随后

(学龄期)则主要受社会、同龄人的影响,这种影响是通过提供法律信息, 传授法律思想、观念,提供法律行为模式来实现的。因此青年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从娃娃抓起,从小抓起。“现在我们的青少年中,有些人有些坏的风气。改变这种风气,要从小学教育开始。”②要从小开始,把正确的法律知识、思想、观 念传授给孩子们,为他们提供正确的法律行为模式,制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青年进行法制教育,要抓住青年法律意识和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青年时期是生理、心理逐渐成熟时期,个人生活的范围扩大了,除了接受家庭,学校的教育外,还要接触广阔的社会, 对法律及其社会价值开始了更加深入和广泛的了解,不论是通过视听等知觉获得的法律知识,还是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对法和法律现象的理性认识, 都要经过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从具体到抽象等思维加工活动,最后形成对法和法律现象的评价、态度,形成自我的法律意识,并且一旦形成,除非思想认识水平有极大提高,发生飞跃,否则很难改变。因此无论是加强法制教育,还是增强青年的法律意识,必须牢牢的抓住这一关键期。

对青年进行法制教育,首先要进行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这是基础性工作。现在普法工作中存在着走过场的问题,原因在于没有结合青年的特点和青年的实际需要学习,因此青年们对学习法律没有兴趣,没有学习动机。这就要求在学法、普法过程中必须联系青年的实际情况,联系他们的需求,帮助他们依法参加经济活动,帮助他们解决择业、婚恋、工作、学习中的法律

②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200 页、第 163 页。

③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360 页。

④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360 页、第 54 页。

②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360 页、第 54 页。

问题,从保护他们合法权益角度去学习,培养他们学法的积极性,从被动学法到积极主动的学法。其次,有针对性的解决青年法律意识中的一些模糊认识。一方面解决对一些理论问题的认识,如民主与法制关系、权利与义务关系,纪律与自由关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本质的认识,从而提高法律意识水平。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法制还不够健全,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违法不究的状况,因此要帮助青年正确认识这些问题。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还处于初级阶段,刚刚建立存在问题难免,随着法制的健全,会逐渐好转, 并且这些问题不代表法制建设的主流,不能因为存在的问题而掩盖取得的成绩。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帮助青年有正确的认识,这方面的工作很难做, 而且往往涉及到青年切身利益问题,但是无论如何困难也要做,这关系到青年对法的信仰,影响青年的法律意识。其三,在青年涉法过程中,要注意对其权利的保护。青年涉法过程,实际上是法律的实践过程,因此行为的后果将直接影响其法律意识,可以使已有的更加坚定牢固,也可改变旧的法律意识,形成新的法律意识,因此对青年进行法制教育要抓住这一重要环节,切实帮助青年正确进行法律活动,处理法律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权利受到侵犯时,依法帮助青年维护其权利。

在谈到法制教育目的时,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的问题是教育人。”①可见,加强法制教育,是要用法律武装人们的头脑,把法律交给人民,由人民运用法律参与对国家的管理。因此,在对青年进行法制教育中,不仅要要求青年“遵纪守法”,也要宣传民主意识和宪法意识,强调要以主人翁态度依法积极参与国家管理,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法律是人民当家作主人,对国家进行管理的手段,而不是约束人民的工具。要培养青年以国家主人的态度来关心和参加法制建设,树立以宪法观念为核心的法制观念,包括权利和义务观念、民主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依法办事的观念等。邓小平同志指出:“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①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针对我国目前的状况, 更应把权利与义务观念的教育放在首位,一是因为人们对权利与义务的观念淡漠,二是权利与义务是公民服务社会、造福人类的前提条件。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要有各种基本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这是自然的、客观的现实。保障权利和履行义务是法律的根本目的和基本价值。在青年工作中,要注意对青年权利与义务观念的培养,使青年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应尽义务,并且与各方面紧密配合,广开渠道,帮助青年运用和实现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青年工作要转变观念,把维权工作由消极的等待和事后补偿,改变为积极主动帮助青年行使权利。为青年提供信息和条件,在维护青年合法权益,保护青年健康成长中找到自身的价值和工作的出发点。

在法制教育的方法、手段上,邓小平同志指出,要与提高人的科学文化素质相结合,因为:“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①当前,青少年犯罪,往往与他们无知、愚昧、野蛮有关,文盲、半文盲必然导致法官,导致辨别是非和控制行为能力差。因此进行法制教育,必须与提高科学文化知识

①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163 页。

①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332 页。

①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163 页。

相结合。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惩罚,也是进行法制教育的手段。“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还必须发动群众。动员全市人民参加, 这本身对人民是教育,同时能挽救很多人,挽救很多青年。”②这种惩罚的教育作用,一方面对违法犯罪分子是一种教育,通过法律对其制裁,使其学习到法律知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的惩罚,在劳动改造中, 认识错误,改过自新,因此是一种教育、挽救的措施。另一方面,通过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惩罚,也是对广大群众的教育,特别是有劣迹的青年,教育他们不要违法犯罪,否则就要受到惩罚,对大多数人是一种警戒。

②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3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