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努力创造培养青年法律意识的良好社会环境

对青年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只停留在对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在思想、观念上有什么提高,还应该培养和树立青年对法律的信仰,这是我们增强青年法律意识的根本目的。

所谓法律信仰,是指公民对法律的信念,以及自觉地、坚定地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的决心。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支撑力和内在动力,没有法律信仰的法律意识不能长久和巩固,要增强青年的法律意识,必须抓住培养青年对法律信仰这一重要环节。为了达到这样一个目的,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总目标出发,积极倡导创造一个有法律调整和控制的有条不紊的社会秩序,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法制环境。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的下述思想。

  1. 要以法治国

以法治国,是管理国家采取的体制和方式、方法。要建立社会主义法制, 首要的是要切实贯彻以法治国的思想。以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一贯倡导的思想,并要求通过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摒弃“人治”思想,实现“法治”。邓小平同志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①在中国要实现法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旧中国留给我们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② 要下决心,花大气力,彻底摒弃人治的思想和做法,必须从各项根本制度上保证法制的实现。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了我国实现法制的障碍,“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了。”③因此“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①在我国,必须实行法制,这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按照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它反映的是人民的意志,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和愿望,符合客观发展规律。因此必须用法律来管理国家。

当代青年们虽然较少封建落后的观念,但也只是有较高的政治热情,却不知如何参与国家管理的活动,对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不够重视和珍惜,没有明确认识到自己国家主人的地位,没有把国家的前途命运与个人很好的联系起来。对国家的活动如不关心,认为那是当官的事,与老百姓无关,缺少国家主人翁责任感。有一种靠“青天”为民作主的心理。从国家来看,也缺少相应的制度保证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活动,渠道不畅,制度没有保证, 措施不力。针对这种状况,邓小平同志指出:“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 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个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②我们必须大力倡导国家安危系于己身的社会

①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177 页。

③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332 页。

①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146 页。

②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272 页。

责任感和使命感,疏通参政管理的渠道,培养青年有较高的政治和民主意识, 这是非常重要的,未来的中国是青年的,只有他们有较强的政治、民主意识, 中国实现法制才有希望。要建立健全各种法律和制度,保证人民实现管理国家的权利,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证,人民的权利,也只能是空中楼阁。总之,只有实现了以法治国,青年才能真正树立起法律信仰。虽然,我们实现以法治国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但经过努力,我们的目标一定能够达到。

  1. 要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实现法制的基础,过去法制不健全,一个重要 原因是许多法律、法规没有制定出来,以至无法可依。要实现法制,必须加快立法步伐,对这点,邓小平同志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就有论述,他强调要加快我国的立法步伐,并且对如何立法给予了指导,指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①正是根据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思想,改革开放以来, 我们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不可否认,我国的立法工作还远远不能适应法制建设的需求。因此还要加快立法的步伐。

在青年立法上,我国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一些地方性的青少年保护条例。因此,在青年立法方面我们的任务还是十分艰巨的。特别是对青年权益缺少法律保护。虽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但与此相配套的一些法律没有制定。因此在青年立法过程中,我们要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法制建设的思想为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青年立法工作的开展。

首先,要提高对青年立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青年立法工作的领导,充分看到青年立法工作的迫切性,加快立法步伐。

其次,在青年立法开始时,“法律条文可以粗一点”。成熟一条就制定一条。迅速改变青年工作无法可依的状况。不必强求“成套设备”。

第三,青年法律要在执行过程中,逐渐完备起来。一些青年法律可以先搞试行,然后,在执行过程中逐渐完备起来,再正式公布实行。对已经制定的青年法律要及时的进行修改、补充,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总之,青年立法一定要加快,如果长期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来开展青年工作,一是不能适应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进程,二是不利于青年工作的开展。如果青年的特殊利益得不到保护,青年就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仰。

  1. 要有法必依

现在,我国法制建设中最大的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再好的法律, 如果得不到贯彻执行,等于一纸空文。长期以来,我国法制不健全,从上到下,从组织到个人,没有依法办事的习惯,而习惯于依靠行政命令办事。因此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总是受到这样或那样的干扰,很难贯彻实施。

邓小平同志一贯主张“有法必依”,指出:“我们要学会使用和用好法律武器,逐渐从依靠政策办事到依法办事。”①这就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

①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147 页。

①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217 页。

工作人员要带头遵纪守法,这是实现“有法必依”的基础。因此,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要实现“有法必依”必须实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特权存在。“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个口号,我们喊了好多年,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滥用权利,以权谋私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腐败现象蔓延。对此,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党员和领导干部更应该模范遵守法律。他说:“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①这足见邓小平同志的重视和决心,对于当前惩治腐败现象也有指导作用。

对青年来说,要做到“有法必依”,首要的是要自觉遵守法律,不仅要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而且要依法行使权利,法律赋予给青年的权利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否则就是违法。其次,要护法,同违法犯罪行为做坚决斗争。因此青年仅以遵纪守法要求自己是不够的,要敢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敢于同犯罪分子做斗争,形成对犯罪分子人人敢打的局面,用法律的正气压倒邪气, 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对于共青团组织来说,一方面要教育青年守法,这不仅涉及到要帮助他们履行义务,更要帮助他们实现法定的权利。另一方面,对青年中有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积极预防,及时制止,扼止在萌芽状态。另外团组织也要学会用法律手段开展青年工作,而不能单纯采用行政手段,要逐渐的从依靠政策办事过渡到依法办事。青年工作也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在头脑中树立有法必依的观念,树立法的权威。

对青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又有赖于青年自身素质的提高。因此,需要把增强青年法律意识的工作,长期不懈的抓下去,使青年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①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33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