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断增强青年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

(一) 当代青年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的特点

所谓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它的内容包括人们对法律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理解,以及在法律方面的愿望和要求等。人们的法律意识可以与现行法律相一致,也可以相违背、相抵触,而且,社会中每个阶级、阶层、集团和个人都有自己的法律意识,因此,法律意识是呈一种发散型运动的状态。

当代青年的法律意识既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约,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同时又受中国传统的文化思想、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使青年的法律意识呈明显的矛盾状态。一方面,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确立了民主、自由、平等、权利等观念。另一方面,受封建思想禁锢和资产阶级思想影响, 又有法律观念淡漠,群体意识弱化等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问题。青年法律意识这种矛盾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思想超前,行为滞后。

青年时期思想的不成熟性、可塑性,往往导致行为和思想相脱离,这点在青年法律意识方面表现的尤为明显,他们可以提出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但在自身行为时又摆脱不了旧思想的束缚,使法律思想和法律行为不能协调一致,出现矛盾状态。一方面,他们提出民主、法制的要求。另方面,对民主权利普遍不重视,缺少依法办事的习惯,遇到问题多寻求行政途径解决,而很少寻求法律的保护;一方面,提出以法治国,反对“人治”,另一方面,却存在个人崇拜,希望多几个“青天”,把国家的希望,寄托在“圣人盛世”上,缺少国家主人翁责任感;一方面,他们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却千方百计地要获得更大利益,在涉及自身利益时,又采取尽可能多的措施、手段规避法律。

  1. 要求权利、价值而忽视义务、责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商品经济的发展,奠定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社会关系的存在。青年适应社会关系的需要,确立了以权利观念、价值观念为核心的法律意识,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需,是商品经济发展、价值规律导致人们法律上的需求,是对中国几千年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义务本位观的摒弃,是社会的进步。而另方面青年却忽视了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价值与责任,他们本是一对对立统一的范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价值的责任实现;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责任的价值。青年一方面利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积极参加参政议政的活动,力图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使自己的愿望得到切实的满足,利益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却不愿履行国家主人的义务,缺少国家主人对社会应有的责任,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割裂开,偏重对个人利益的保护; 一方面,利用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赋予公民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 使个人利益得到了极大的满足,另一方面,却不愿履行对国家经济发展应尽的各项义务,只想个人利益,极力推卸对国家、社会的责任;一方面,要求国家、社会、他人为其实现权利,实现自我价值提供条件和加以保障。另一方面,在行使权利,实现价值过程中,却不考虑是否侵害了他人的权利,是否对国家、社会、他人造成危害,甚至为了实现自我价值,不借侵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触犯法律。

  1. 个体意识强化,整体、协作意识淡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产生竞争。因此,现代的社会是一个竞争的社

会,各行各业、方方面面都存在着竞争,青年的竞争意识普遍增强。在竞争中,个人的才能、作用得到充分的显示,个体的独立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在法律上,也明确了对个人主体地位的确认,并依法加以保护,更强化了青年个体意识,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对中国封建社会抹杀个人存在价值的匡正。但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加快,要求个体必须与整体、与社会、与他人相互配合,才能求得自我的生存,个体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发挥出来,但一些青年却忽视了这一点,只偏重于个体利益、价值的实现,而忽视他人、社会的利益;只注重于个人作用的发挥,而忽略了他人、社会作用的发展;只重视个体的独立性,而忽视了整体的协作配合。这样的个体只能淹没在社会这个浩瀚的海洋中。

4,青年法律意识水平的差异性。

这种差异性从青年个体来看,表现为既有推动社会前进、进步的法律观念,又有不适应社会发展落后、保守的法律观念;既有与社会主义法律本质相一致的法律观念,又有封建、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观念;既有积极主动学法、守法、护法的法律观念,又有消极、被动的法律观念;既有积极拥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法律心理,又有对法律否认、抵触的法律心理。因此青年个体的法律意识,在体系上是相互矛盾的。从青年群体的法律意识水平上看,总体上他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在不断提高,积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支积极力量。但也有不少处在文盲、半文盲状态的青年,基本上是法盲,他们的法律意识停留在他们的道德水准上,是普法教育的重点。还有一些青年尽管也学法懂法,但他们的法律意识水平还不高, 对法和法律现象的认识还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他们的法律观念有些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些却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对法律行为的评价,往往掺杂着道德的观念。总之,青年群体的法律意识水平发展极不平衡。

当代青年法律意识的这种现状和特点,是我们增强青年法律意识工作的出发点,要以这种现状和特点为依据,结合时代的要求,以邓小平同志法制建设的思想为指导,坚持不懈地进行提高、增强青年法律意识的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