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出票人的付款责任

支票出票人出票后,基本与汇票出票人相同,出票人对待票人负有保证付款的责任。因为支票为见票即付证券,没有汇票的承兑制度,支票的付款人不承担绝对付款的责任,持票人在付款人处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可以请求出票人承担责任,支票出票人的担保付款责任,与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责任相同,是绝对的,最终的。不论是由于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预留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一致的支票,或是其他原因支票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均可请求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依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 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