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由于票据具有流通转让的特点而受到一定的限制, 具体讲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是指在票据上有签章,应承担一定的票据义务的人。如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付款人等。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某种抗辩事由,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如承兑人对汇票已进行承兑,而出票人欠承兑人的其他债务一直不履行,当票据背书转让到第三人之手时,按照票据规定要求承兑人付款时,承兑人不得因出票人没有履行他们之间的债务,而拒绝履行票据上的义务。

  2.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应该是丁是丁,卯是卯。票据债务人不得因和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例如 A 和 B 签订一份合同, A 欲购买 B 的 10 万元钢材,而 B 又欠 C10 万元债务,于是 B 签发了一张 10

万元的汇票给 C,由 A 付款,A 对汇票承兑后,发现钢材质量有问题,与原合同规定质量不一致,这种情况下,A 不能以此为理由而拒绝对 C 及 C 的后手履行付款义务。至于 A 与 B 的合同纠纷关系可以由双方协议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到法院解决,但不能把合同关系扯到票据关系上。

  1. 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有瑕疵,而取得票据,则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其行使抗辩权,即主张不履行票据义务。这样规定主要是为防止有人利用票据转让搞恶意串通,以此来损害其他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例如某 A 向 B 出售了价值 10 万元的假冒伪劣产品,B 向 A 签发了一张 10 万元的支票,A 估计到 B 收到货物后会发现问题而行使抗辩权拒绝付款。于是 A 就与 C 串通,由 A 把这张支票背书转让给 C,C 明知这张支票的基础关系有问题,却取得支票。这种情况下,B 仍可以主张行使抗辩权,通知付款人不履行支票付款义务。再如某人拾到一张汇票,他为了避免付款人行使抗辩权,而背书转让给他人, 而受让人明知这张汇票是拾到的,却还是取得汇票,这种情况下,付款人可行使抗辩权而拒绝付款。

  2. 票据债务人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可进行抗辩。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票据流通转让中的善意持票人,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是可以行使抗辩权的。例如 A 声称欲出售一批价值 5 万元的电器产品给 B,于是 B 签发了一张由 C 付款的 5 万元汇票给 A,其实 A 根本无货,这时 B 就可要求 C 行使抗辩权而拒绝付款。这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是一致的。

票据的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有一定的区别。民法着重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在民事权利发生变更时,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这样才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所有能对让与人行使的抗辩,都能对受让人行使。于是, 每一次债权转让,债务人均取得前债务的所有抗辩权,债权人面临的可能受抗辩的因素就越来越重,其债权就越来越不可靠,其风险随着债权转让的次数而增加。而票据则不同,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因此各国票据法均规定票据转让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票据的背书转让无需通知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对直接当事人可行使的某些抗辩权,一旦票据背书转让后,而持票人又不知票据上存在抗辩事由,则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不能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