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银行转帐结算的条件

企业单位办理结算由于涉及到收款人、付款人和各自的开户银行,因此, 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得以顺利进行。

  1. 开立帐户。企业单位要在银行开立帐户,必须填写开户申请书,持“营业执照”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批后,核发“开户许可证”正、副本,企业单位将开户许可证副本交给开户银行,即可开立帐户。

  2. 选择与经济业务相适应的结算方式。企业单位办理业务,要根据银行现有的结算方式进行选择,如汇兑、委托收款、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等。但无论哪种结算方式,都应注意以下几点:①适用范围。银行结算方式

是根据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设计的,因此要根据经济活动的具体特点来确定使用哪种方式。②金额起点。金额起点是指使用某种结算方式必须要达到规定的金额银行才予受理的起点。在起点以下的小额收付使用现金结算。③有效期限。这是指银行结算凭证签发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过期无效, 银行不予受理。

  1. 向银行提供办理结算的依据。付款人委托银行办理结

算业务不仅要填制合法有效的统一的结算凭证,还要向银行提供所需的付款依据,说明支付款项的理由。取款人委托银行的付款人收取款项时则应提供有关的收款依据。收款人在取款时也必须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

  1. 遵守国家法律和结算纪律。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时,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2. 交纳结算费用。单位和个人委托银行办理结算须按规定向银行交纳结算费用,如邮费、电报费、手续费、凭证工本费等。收费范围除财政金库全部免收,存款不计息帐户免收邮费、手续费外,对其余的结算单位和个人均按具体规定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