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章印文的特征与识别

公章、专用章、个人名章,在银行各项业务活动中的使用十分普遍。票据、结算凭证、会计凭证、储蓄凭证、资信文件、商业合同等等,都离不了印章印文。因此,绝大多数金融诈骗行为也离不了印章印文的伪造。

同一认定是印文检验、核对的主要目的,而比较法是对不同印文进行同一认定的主要途径。

比较合法印章的印文与所检验的可疑印文是否出于同一枚印章,首先应比对两者的规格性特征。如果两个印文的规格性特征具有明显的不同,则两

个印文肯定不是出于同一枚印章。印文的规格性特征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①印文内容,即印文文字、图案内容。

②印文形状,是圆形、椭圆形、方形、长方形、还是菱形。

③印文尺寸。

④印文内容布局,是环状、横排、还是竖排;是从左到右还是从右到左。

⑤印文边框,是单边还是双边;是粗边还是细边。

⑥印文字体,是楷、宋、仿宋、隶、篆还是行;是简体还是繁体。

在大多数情况下,骗犯不至于愚蠢到伪造的印章印文在规格性特征上露出破绽。因此,对印文比对来说,更重要的是看印文的细节特征:

①字间距、图文间距,即字与字之间、字与边框之间、字与图之间的相对位置及距离。

②线条相交位置,即笔画、线条之间交叉、连接、搭配的部位。

③相邻笔画、线条的比例,包括长短、粗细的比例关系。

④相邻笔画、线条之间的角度。

⑤印文其他形态,即笔画、线条的粗细变化、弧度变化、缺损、附着物痕迹、暗记等特征。

如果相比对的两个印文在规格性特征上相一致,在细节特征上也看不出十分明显的差异,是否就能肯定出于同一印章呢?不一定。从某种意义上说, 印文真伪判定的肯定性程度,要低于指纹等同一认定结论的肯定性程度。这有几方面的原因:

①上述印文的两类特征都可以视为印文的结构性特征。换句话说,印文检验的主要依据就是出于同一印章的印文,应当具有相同的结构性特征。目前,用特征标志法、测量比较法、画线比较法、拼接比较法、重叠比较法等方法检验印文的真伪,就是依据这一原理。

但是,从伪造印章印文的方法手段来看,雕刻法和描绘法不是伪造的唯一方法。雕刻法伪造印章,就是照着真印文再雕刻一枚印章。描绘法伪造印文,就是将伪造的文件覆盖在真印文上透光描绘;或将真印文覆盖在伪造文件上,造成压痕后加以描绘;或将真假文件之间放入复写纸,描出轮廓后再用所需颜色加以描绘。

这些方法的共同特征就是都难免留下手工痕迹。不要说不同人刻制的印章很难完全一样,就连同一人在不同时间刻制的两枚印章也不可能绝对一样。因此,对以这些手段伪造的印文进行比对,比较容易作出结论,真印文与所检验的印文是否出于同一枚印章。问题在于,伪造印章印文的方法决非这两种。例如,照相制版法、复印法等方法伪造的印文,仅仅靠结构性特征的识别,就不容易发现其中有诈。

照相制版方法伪造印文和复印法伪造印文,在内容、形状、尺寸、布局、连框、字体、图文间距、线条比例、角度、孤度、粗细等方面,甚至暗记、缺损等特征,都与真印文之间无明显差异。因此,除了比对不同印文之间的结构性特征外,还应检验可疑印文的其他特征。

例如,如果是照相制版伪造的印文,纸面上就没有凹入的压痕,印文化学物质成分也不是印泥、印油。如果是复印法伪造的印文,纸面上也没有印章的压痕,甚至还会表现为印文的反象,或留有蜡屑。总之,印文的检验, 不能满足于结构性特征的比对。

②以上叙述还有一个潜在的前提,即认为只要同一枚印章(真印章)在

任何情况下都应当留下相同的印文。其实,这样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但没有考虑到印文本身的变化这个因素。加上这个因素后,不仅结构性特征相同的两个印文也可能出自一真一伪两枚不同印章,而且一些特征看上去不同的印文,也可能是出于同一印章。这就使印章印文的鉴别变得更为复杂。

首先,受材料、外界温度、湿度等因素的影响,印章本身的尺寸、形状会发生一定程度上的变化。第二,盖印时按压力的大小、偏斜,也会出现不同效果。第三,盖印时所用颜料的成分、多少、衬垫物的不同,也会使同一印章留下不同印文。第四,作为比对依据的真印文,随着时间、温度、湿度、折叠等因素的变化影响,有可能发生变化。

如果忽视这些因素,就无法肯定不同印文之间的差异是本质差异还是非本质差异,可能将真印文误认为假印文,影响到正常融资业务活动的效率。这也正是要求对印文进行综合性评判的重要原因。

对印文进行综合性评判,首先要求检验人员时刻保持高度的防伪意识和敬业精神,不轻易放过任何可疑点。第二,全面熟悉伪造印章、印文的各种方法手段,不以结构性特征的同一为识别真伪的唯一标准。第三,坚持各种检验手段的综合运用。第四,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利用各种可能的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出技术含量较高的专门检验设备,尽量减少检验工作对具体检验人员经验因素的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