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特征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以其特征与其他证券相区别。1.票据为设权证券

证券有证权证券和设权证券之分。

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证券的作用仅在于证明一定权利存在的,其证券为证权证券。例如提货单,货主对其货物原来就享有物权,提货单的作用在于证明货主与运送货物者之间的关系,所以,提货单为证权证券。

权利义务发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的,其证券为设权证券。票据权利发生于证券作成,而在证券作成前票据权利不存在, 所以,票据为设权证券。

  1. 票据为债权证券

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团体证券等。

物权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是证券表明的物权,如仓单、提货单等。团体证券又称为社员权证券,其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是证券表明的社员权,例如公司股票等。债权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是证券表明的债权,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为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金额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如付款人、发票人等)行使请求付款权,所以票据为债权证券。

  1. 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表示或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为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

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

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完全有价证券,如仓单丢失后,货主并不完全丧失物权,可以用其他方法证明自己的物权后,仍享有领取货物的权利;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上权利的发生和行使,必须持有票据,票据丧失,则不能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债权, 因此,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行使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移转权利时,必须交付票据,受领票据载明的一定金额后,必须将票据缴回于付款人,才能消灭票据关系,所以票据又为提示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的性质, 决定了票据作为提示证券、交付证券和缴回证券的特征。

  1. 票据为金钱证券

票据所创设的债权,为一定数量的金钱支付,在一定的意义上,票据就意味着票据记载的金钱,因此,票据为金钱证券。

  1. 票据为流通证券

作为金钱债权证券,票据本身即体现为一种金钱权利财产,作为完全有价证券,占有票据就意味着享有票据所代表的金钱权利财产,票据作为金钱权利财产可以依背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因此,票据为流通证券。

  1. 票据是文义证券

作为设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是依票据记载的文义予以确定的,票据作成后,因可以背书转让而具有流通性,为保证流通信用和交易安全,即使有错误,也不得用票据以外的证据方法予以变更或补充,以保护流通过程中善意执票人的权利。例如,票据上记载金额数目的大小写数码不相符合时,以文字为准;票据上记载的发票日与实际发票日不一致时,以票载日期为准。因此,票据为文义证券。

  1. 票据为要式证券

为维护票据设权的明确和统一,避免票据文义的混乱或欠缺,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必须遵照法定方式,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不依法定方式作成票据,则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影响,例如,缺乏法律规定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时,会造成票据无效。所以,票据为要式证券。

  1. 票据为无因证券

作为设权证券,作成票据即创设了权利;作为流通证券,有保证流通信用和交易安全的必要;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执有票据即可主张票据权利,而执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作成的原因概所不问,即使发行、转让票据的原因发生错误或无效,仍不影响票据的权利和流通,票据关系与发行、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互相分离,互相独立。因此,票据为无因证券。

在票据的以上各项特征中,票据作为设权证券、债权证券、完全有价证券、金钱证券的性质,是票据的基本性质,票据作为文义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的特点,则是票据的主要特征,票据的主要特征是从票据的基本性质中生发出来的。票据法律规定票据发行、转让的原则,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和规范票据的证券特征,使之与其他证券相区别,并维护和保障票据的流通性、交易安全,方便票据的利用,以充分发挥票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特殊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