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对空头支票的处理规定

我国目前关于对空头支票的处理,是适用 1988 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银行结算办法》,该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签发人必经在银行帐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十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该办法实施几年后,普遍反映最低罚款额过低,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已将最低罚款五十元提高到一百元。

关于对空头支票的刑事处罚,我国刑法中尚没有对空头支票犯罪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空头支票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以诈骗罪论处。票据法的法律责任中,对有票据欺诈行为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具体的刑事责任,量刑幅度和标准,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中规定了有关空头支票的犯罪具体刑罚幅度。该决定针对我国目前利用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问题较为严重的现实,对签发空头支票的犯罪应根据其空头支票金额的大小,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