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承兑

  1. 提示承兑的定义。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提示承兑不是票据行为,而是承兑这一票据行为的前提,是承兑行为的必要手续之

从实质意义上讲,提示承兑与民法上的请求相当,但请求可以不拘形式, 口头或书面的均可,而提示承兑则必须出示票据,否则不生提示承兑的效力。提示承兑的效力,从积极的方面看,是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从消极方面讲, 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手段,即可以保全追索权。

在提示承兑中,提示人为持票人,无论其是真正的权利人还是形式上占有票据的人(如委任背书或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都可以为承兑提示人; 被提示人为付款人。

  1. 提示承兑的期间。除了无需承兑的汇票外,应承兑的汇票应在何时请求承兑,票据法上定有一定的期限,这种期限称为提示承兑的期间。

依《票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之所以定于到期日前,是因为承兑本身是一种到期日前确定汇票权利的一种手段,若已到到期日,持票人可以直接行使付款请求权,无须再请求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