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票据签章的要求
票据上必须有签名,这样才能使他人辨别谁是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通过签名来表达自己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意思表示。各国票据法均规定,行为人签名为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之一,是票据行为的必备形式要件之一。没有签名便不是票据行为。通常说的伪造票据,是指伪造他人签名签发票据。
在票据上签名的目的是为表明谁是行为人,因此,最早的签名一般要求手书签名,由行为人亲手写自己的姓名或名称而完成票据签名,行为人的亲手笔迹最能表明行为人的内在意思,符合法律本来的意思。但由于大量的票据都要经过银行交换中心来处理,手书签名易受物理因素和书写人人为的因素影响,不易于大批量的辨认,于是逐渐发展为以盖章代替手书签名。
关于票据上的签名方式,我国票据法规定采取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方式,即票据法所有出现的“签章”可以是行为人的手书签名,也可以由行为人盖章,也可以要求签名加盖章。究竟采用何种方式,行为人为自然人时完
全可由当事人议定。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签章时,我国票据法作了限制性规定。此处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是指有些单位虽不是独立的法人,但在经济往来中有必要以其单位的名义签发票据,如合伙组织、非法人的私营企业及有独立经营权的经济组织等,如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
法人在票据上签章,首先要求有代表该法人的盖章,实践中加盖法人的财务专用章即可。其次还必须有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此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签章,可以是手书签名或盖个人私章,或者手书签名加盖个人私章。
关于自然人的签名,我国票据法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 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这里的本名是要求和户籍上的本名一致,而不得签笔名、字号、艺名、学名、曾用名、小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