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汇票的追索权

□对到期追索和期前追索的规定

  1. 追索权
  1. 追索权的定义。追索权是指,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汇票到期日前有法定情形出现时,持票人在依法行使了或者保全了票据权利后,可以向汇票的背书人、出票人或者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的权利。

  2. 追索权的种类。《票据法》第六十一条将追索权,根据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标准,分为两种: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

此外,追索权还可以按照行使追索权的主体为标准,分为最初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两种。

最初追索权,也称初次追索权,是指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时被拒绝后持票人向汇票的背书人、出票人或者其他汇票债务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汇票金额的利息、以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的权利。再追索权,是指清偿了最初追索权金额后的汇票债务人请求其他汇票债

务人向其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全部金额的利息和发出通知书费用的权利。

  1. 追索权的主体、客体。

①追索权的主体。追索权的主体主要包括追索权人和被追索权人两种。追索权人是指具有追索权的人,主要指汇票的持票人和因清偿汇票债务取得汇票权利的人。被追索人是指负有清偿汇票债务的人,主要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汇票债务人。

②追索权的客体。追索权的客体是指追索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即持票人有权向被追索人要求支付汇票金额、汇票利息和有关费用。

  1. 到期追索权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到期追索权。

到期追索权,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付款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形下,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要求支付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

行使到期追索权的权利主体是持票人。汇票的持票人是指依法取得汇票权利的人,包括受款人、被背书人、以及其他合法取得汇票的汇票权利人。承担到期追索义务主体是负有支付汇票金额义务的汇票债务人,包括出

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

行使到期追索权的法定原因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也就是说,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是行使到期追索权的实质要件;只有在汇票到期,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形出现时,持票人方能行使到期追索权。

  1. 期前追索权

期前追索权是指,汇票虽未到期,但具有法定事由出现时,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即持票人有权向汇票的债务人要求支付汇票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行使期前追索权的法定原因是指,汇票在到期前有法定事由出现。也就是说,在汇票到期日前法定事由的出现是持票人行使期前追索权的实质要件。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法定事由是持票人行使

期前追索权的法定事由:

  1. 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是设权证券,汇票的付款人没有绝对承兑的义务, 因此付款人可以承兑也可以拒绝承兑。但是付款人拒绝承兑的,法律赋予持票人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如果经过背书转让,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2.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还没有提示付款的情形下,承兑人死亡或者逃匿,持票人有权行使期前追索权。

汇票的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前,就已死亡或者逃匿,从而使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无法实现其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有权行使期前追索权。

  1.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在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是法人的情形下,如果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活动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此时,持票人亦无法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无法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持票人有权行使期前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