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依《票据法》第五十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待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当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因此,票据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的承担,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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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在种类、数量、性质上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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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需有被保证人不履行汇票债务,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事实,持票人即可向保证人提出履行保证债务的请求,
即使持票人未向被保证人起诉而被保证人有清偿能力,保证人亦应履行保证债务而不得提出先诉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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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在顺序上应当先向被保证人后向保证人主张,即持票人已向被保证人行使债权而未能满足其债权时,方能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