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

支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是相对的,如要求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够的存款支付票据金额,对空头支票可以拒付;要求出票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一致,否则可以拒付;要求持票人在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可以不予付款,而不是应当不予付款,言下之意,付款人可以研究是否付款。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够的资金,并且其请求付款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则付款人必须付款,并且是当日付款。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可“即付”的时间概念不是十分确定。票据法针对付款人故意拖延支付支票金额的现象,具体规定必须当日付款,这对无故占票压票以此无偿占用他人资金的行为是强有力的约束,并在票据法的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由于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处罚标准和幅度,将在有关配套法规中作进一步具体规定。可见,我国票据法对故意拖延支付票据金额的,既规定了行政责任,又规定了民事责任。可以预见,待票据法实施后,我国压票,占票的现象一定会大有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