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当事人

汇票的当事人,是指汇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承担义务的公民和法人。从法律上说,汇票是一种债权证券,因而汇票上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而,这种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汇票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为债务人。最初的债权人是汇票签发时的受款人。以后从最初的受款人受让而取得汇票的执票人(如被背书人)也就成为票据权利人。这种票据权利人行使的是付款请求权。因履行了付款义务而取得汇票的人也是票据权利人,他们所能行使的是追索权。汇票的债务人是因施行一定的票据行为而在汇票上签名的人。汇票债务人有第一债务人和第二债务人之分,前者是指负有付款义务的人,即承兑人,持票人应先向第一债务人行使权利,即先请其支付款项。第二债务人是负有担保付款义务的人,汇票的发票人、背书人都是负有担保付款义务的人,即第二债务人,持票人只有在向第一债务人请求付款遭到拒绝时,才能向第二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第二债务人偿付款项。

  1.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汇票签发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他们是汇票关系中必不可少的当事人,汇票其出票人是没有限制的,任何人均可签发;付款人也没有任何限制。

出票人也称发票人,是指依据法定方式签发支付命令的人。汇票一经签发,出票人即对受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在汇票被提示时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付款人也称受票人,是指按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汇票的付款人只有在承兑后,才承担到期付款的义务。此时,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均有权要求其到期付款。承兑人如果到期不付款,持票人即使他是原出票人,也可以直接请求支付;收款人也称受款人或汇票抬头,是指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可以是收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指定的人。

  1. 汇票的非基本当事人

汇票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汇票签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汇票当事人的人。它包括背书人、参加付款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预备付款人和执票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