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票的记载事项

本票的记载事项是指本票票面上需要记载的必须记载的事项和法律允许记载的事项。票据法规定了六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 表明本票的字样

在票据上要求载明表明其票据性质的字样,如记明其为“汇票”、“本票”或者“支票”,这是票据法的基本要求中的一项,票据法在有关条文中都有这样的规定。

如果票据上没有记载其为本票的字样或者文字,该票据没有效力。因此, 本票上必须记载“本票”字样。

  1.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都是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证券。本票也是无条件支付的,其与汇票、支票的区别是,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而汇票、支票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指示、命令)。

  1. 确定的金额

票据的金额必须确定,本票的金额记载同样也必须是确定的,不得含糊。4.收款人名称

签发本票必须记明收款人,没有记明收款人的本票,没有效力。也就是说,票据法不允许签发无记名本票。

我国票据法不允许签发不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本票,其立法意图是对签发本票从严要求。

  1. 出票日期

签发本票时必须记明出票日期。出票日涉及到本票的付款日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本票的付款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因此, 记明出票日期更是非常必要的。

  1. 出票人签章

票据出票人签发票据,应当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各国票据法都把出票人在本票上签章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以上六项事项,属于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其中任何一项的, 本票无效。这就是未记载必须记载事项的法律后果。

本票是要式证券。本票出票时,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要求签发,即必须记载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以及出票人签章,否则,不具有票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