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银行帐户的条件

按照规定,开立银行帐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编报财政预、决算报表的独立预算会计单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核足的流动资金、独立计算盈亏,独立编报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按全年统一规定编报会计报表,有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人员的军队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立帐户或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单位财务部门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中小学校办工厂以及单位办的劳动组织,如在业务经营上确有需要并具备开户条件的可以单独开立帐户。

  1. 基本帐户

按照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帐户:

  1. 企业法人;

  2. 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3. 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4. 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5. 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6. 外国驻华机构;

  7. 社会团体;

  8. 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9. 外地常设机构;

  10. 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基本帐户是各独立预算会计单位或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主要帐户,包括存款户或往来户、预算存款户或经费限额支出户、预算外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等。按规定,每一个独立单位在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帐户。工商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为存款户(或称结算户);实行经费限额拨款单位开立中央预算经费限额支出户;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分别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设预算内存款户和其他存款户;预算单位所属的报销单位如和预算单位不在一地的可开立其他存款户;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预算单位开立其他存款户;军队单位开设特种存款户、特种企业存款户、特种其他存款户等。

  1. 一般帐户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帐户:

  1. 在基本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2. 与基本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一般帐户是银行为方便非独立的附属单位或预算单位所属的报销单位的款项收付所开立的帐户。当非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或预算单位所属的报销单位距主管单位较远时,为方便其业务经营和款项支付,在主管单位同意并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可在其附近银行开一般帐户。一般转户与主管的独立核算单位和预算单位的基本帐户发生款项支付外,一般是只收不付或只付不收。只收不付帐户的存款余款,由单位定期自行划转基本帐户;只付不收户所需的资金,由单位定期自行从基本帐户拨入。对一般帐户的开立,银行一般从严掌握。

  1. 专用帐户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帐户:

  1. 基本建设的资金;

  2. 更新改造的资金;

  3. 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专用帐户是对各单位特定用途资金所开立的帐户,包括贷款户和其他专用资金户。贷款户是指向银行借款的单位分别银行贷款性质开立的帐户;其他专用资金帐户是各单位为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开立的帐户。

  1. 临时帐户

从所有制的角度来看,银行根据每个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同的领导关系和不同的资金来源,规定不同的单位可以向银行申请开立不同的帐户。

  1. 企业单位的银行帐户。企业单位可分为国有工商企业单位、供销合作企业、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个体工商业者等等,它们可以在银行开立下列帐户:

①国有工商企业单位的流动资金可开立一个存款帐户,反映该企业一切经济活动——货币收支活动,各项专用基金合并开立一个专用基金存款帐户,如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 有贷款的单位,按贷款办法规定另行开立有关贷款帐户、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如因距离主管单位较远,办理收付不方便,要求另行开户的,可开

立一个辅助帐户。

②供销合作企业与国有工商企业相同,可在银行开立流动资金存款帐户、专用基金存款帐户和各类贷款帐户。

③集体所有制企业,凡由市、县或市属区以上主管部门统负盈亏的企业单位,即“大集体”的企业单位,均可比照国有企业办理。其他集体企业单位,如街道集体和乡镇集体所属的合作工厂、合作商店、家庭工厂、加工组织、服务组织等,凡已具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户条件的,可以开立一个存款户,不具备条件的,由街道或乡镇级政府机构为单位集中开立一个存款户。

④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经批准发给执照,准予开业的个体工商业者,如业务上与企业、事业单位往来比较密切,确有转帐结算需要的, 可凭营业执照,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存款存折帐户。在使用转帐结算时, 原则上应使用委托付款结算。个体经营个体工商业者如确有必需,经银行同意也可以开立支票存款帐户,使用支票结算。

⑤对国有商业企业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 或直接转为集体所有制,或租赁经营者个人经营的店辅以及核算户划小的企业,凡是具有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拥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建立补充流动资金制度,配有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人员,并领有营业执照的,均可在银行单独开户,建立存贷款业务往来关系。

⑥下列企业除按上述范围开户外,可增开以下帐户:

国有或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上缴下拨的资金,可另开一个存款户。

凡中央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收入和支出两条线分别核算,分口管理的单位,可增开一个营业收入上解帐户。

各级邮电部门可另外开立一个报刊费专户及邮政汇兑资金往来户。

  1. 行政和事业单位的银行帐户。行政和事业单位由于拨款和使用方法不同,可以区分为经费限额拨款单位、金额预算单位和差额管理单位等,它们可以开立下列帐户:

①实行经营限额拨款单位,按照《中央行政事业经费限额拨款办法》的规定,可以开立中央(或地方)预算经费限额支出帐户。这类单位代替或暂时保管的不属预算内的资金,可另行申请开立一个其他存款帐户。

②实行全额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其全部支出由国家拨给,其全部收入另行上缴给国家,所有收支全部列入国家预算,不能以收抵支。这种对预算收支金额统管的办法,一般适用于没有业务收入或业务收入不经常、不固定的单位,如各级行政机关,各类学校,独立的科研单位,各级防疫机构等。这类单位,也会有某些代保管款项或其他暂收款项,可分别就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开立预算内存款和其他存款两个帐户(科研单位与企业联营的,按照联营企业处理)。

一个单位既有行政经营,又有事业经营,也可根据预算内和预算外分别开立一个预算内存款户和一个其他存款户。

全额预算单位所属的报销单位,与预算单位不在一地,要求单独立户的, 也可在所在地开立一个其他存款帐户。

大、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的工厂(即校办工厂),确有需要的, 可以单独开立一个存款帐户。

③实行差额管理的单位,即用本单位的业务收入来源抵补支出,只将其差额列入国家预算的事业单位、团体等,如国家设立的博物馆、国营剧团、公立医疗机构等,可以开立一个其他存款帐户。

④各单位的附设机构,如食堂、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独立会计单位,确有需要的,可开立一个存款帐户。

⑤党委、团委、工会、民主党派等群众团体或主管部门集中下级单位上缴的党、团、工会经费以及其他经费来源等,可以开立一个存款帐户。

  1. 农村乡(镇)政府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银行帐户。农村乡(镇) 政府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在当地银行机构分别开立下列帐户:

①农村乡(镇)政府的行政经费,可开立预算内存款户和其他存款户两个帐户;农村乡(镇)政府自有的集体资金,可另开一个存款帐户。

②农村的自然村、村民小组和村办企业,原则上应当在当地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但经有关银行、信用社同意后,也可以在当地银行机构开户。在银行开户后不得同时再在信用社开户。乡(镇)办企业可在当地银行开立存款户。上述企业申请贷款时,应按银行、信用社贷款办法和当地有关分工的规定,另行开立相应的贷款户。

③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出搞副业的专业队不得在银行或信用社单独开户, 其劳动收入,除按当地规定付给生活费外,应直接汇入本乡(镇)村的帐户。

  1. 外地及临时性单位的银行帐户。外地及临时性单位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向银行申请开立有关存款户:

①采购资金帐户。外地汇入的采购款,如果陆续使用的,凡符合规定并经银行审查同意的,可在指定银行开立一个采购资金存款户。

②常驻机构的帐户。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当地设立的外地常驻机构,可在当地指定的银行开立一个存款帐户。

③临时性单位的帐户。临时性单位要求在银行开立帐户时,应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双方的县或相当县一级银行审查同意后,可开立存款帐户, 此项帐户视同辅助帐户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