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发票人签发一定金额,委托他人或由自己,或委托法定金融业者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受款人或执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票据”一词的概念,是与票据立法紧密相关的,各国的票据立法不同, 票据的概念及所包括的种类亦有所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立法,大多将汇票、本票规定在一项法律中,而将支票规定在另一项法律中,如德国和日本,均将汇票和本票规定在《票据法》中,支票则另见于《支票法》;法国将汇票、本票规定在商法典中,《支票法》为单行法;瑞士的《民法典》将汇票与本票列入“票据”一节,而支票单列“支票”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立法,大多将汇票、本票、支票统一规定在一项法律中。但英国和美国的票据立法中均无“票据”的概念,如英国的票据立法名称为《汇票法》,其中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在 1957 年公布的《支票法》中,对支票作了一些补充规定)。美国原来把汇票、本票、支票合称为“流通证券”,现在则在《统一商法典》中将汇票、本票、支票和存款单规定为“商业证券”。

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香港地区的《票据条例》也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

为了统一国际间票据流通的规则,国际上曾制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和《国际支票公约草案》,这几项国际统一性的票据立法,都没有采用“票据”一词作为法律的名称,而是直接以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法律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