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在付款时应负的审查义务

持票人向付款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当审查持票人所持的汇票的背书是否连续,并审查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付款人委托的代理付款人付款时,不应承担与付款人相同的审查义务,否则,也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1. 付款人付款时的审查义务。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具有以下审查义务:

①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应当审查其所持的汇票背书是否连续。付款人经过审查,汇票在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的,那么该汇票的背书是连续的,付款人应当向持票人付款,付款人的付款行为是合法的。如果付款

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在审查时发现,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没有衔接,该汇票的背书是不连续的,付款人不应当向持票人付款。

②审查持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付款代理人除了审查背书连续之外,还有义务审查持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通过审查持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例如查验持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等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便可以认定该持票人是否是该汇票的真正收款人,也就是持票人是否是被背书人或者通过持票人举证能否证明其汇票权利,作为是否付款的另一个依据。

审查汇票背书连续以及持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既是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付款代理人的权利,也是他们应承担的义务。作为权利来讲, 持票人有义务配合付款人或者其代理付款人审查,这是无条件的。作为义务, 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付款代理人必须履行;否则,因没有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以及持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而造成损失的,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付款代理人自行承担责任。

  1. 付款人没有注意的法律后果。票据法给付款人设定了审查汇票背书连续以及持票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的义务,付款人就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情况主要指以下两种:

①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明明知道汇票的背书是没有连续的, 或者明知持票人不是汇票真正的权利人,或者通过审查持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就能得知持票人不是汇票的权利人而没有加以审查予以付款的,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的行为即构成恶意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付款代理人承担。

②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稍加注意审查就能发现汇票的背书是不连续的或者汇票的持票人不是汇票的权利人,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予以付款的,其付款行为具有重大过失,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行为,不能

解除票据债务关系。如果真正的汇票权利人,通过举证主张其汇票权利,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则仍应承担付款的义务,不能以已经付款为由拒绝承担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