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中正”制的演变和考试制度的加强

魏国除实行“九品中正”制以外,仍沿用汉代郡国察举的办法,但与汉

① 《通典·选举》。

代相异的是孝廉须经考试。黄初二年(公元 221 年)曾令郡国“口满十万以上者,岁察孝廉一人;其有秀异,无拘户口”①,黄初三年又诏令“郡国所选,勿拘老幼,儒通经术,吏达文法,皆试列用”②。至太和二年(公元 228 年)又令郡国贡士“以经学为先”。可见魏代地方察举,已不只重德行而是逐渐趋重考试了。可以说这是后世科举制度的先声。

晋沿用魏的选士制度,凡吏部选官,必询问个人的籍贯和父祖官名,行“九品中正”制的选士之法,选士为官之特权,完全为中正官所把持。

“九品中正”制愈来愈暴露出弊端,“中正任久,爱憎由己”。太康五年(公元 284 年),尚书仆射刘毅极论其失,力举此制有三难八损,三难是“人物难知”、“爱憎难防”、“情伪难明”。八损主要有四点:“中正定九品,高下任意,荣辱在手,操人主威福,夺天朝权势。爱恶随心,情伪由己,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公无考校之负,私无告诉之忌”;“一人之身了一州之才,一人不审遂为坐废⋯⋯使是非之论,横于州里;嫌隙之仇, 结于大臣”;“中正坐徇其私,推贵异之器使在九品之下,负戴不肖越在成人之首”;“委以一国之重而无赏罚之防,使得纵横无听顾惮,诸受枉者抱怨结久,独不蒙天地无私之德,长壅蔽于邪人之铨”。他认为:“职名中正, 实为奸府;事名九品,而有八损”③ 。因而他建议废除“九品中正”制度。但是在士族把持朝政大权的情况下,他的建议是根本不可能实行的。

晋代也承袭了汉魏察举选士的方法。晋武帝太康三年(公元 283 年)诏

令王公卿尹及郡国守相举贤良方正直言之士。东晋成帝咸和六年(公元 331 年)和七年又两次诏举贤良。晋对于察举的孝廉和秀才,都要进行考试。考试分两种:孝廉试经,限于“六经”;秀才试策,限于政论。东晋时,考试的作用加强了。元帝初年,由于天下动荡,州郡所举的孝廉和秀才暂不行考试。时局安定后,再行考试。凡是不合格的,即使是刺史、太守也要罢官。自晋武帝太康年间起至东晋元帝太兴年间止,都采用了选士考试制度,这对隋唐科举考试制度的产生有着直接的影响。

南北朝时代,政治局面极为动荡,选士制度大多承袭汉魏旧制,除察举孝廉、秀才之外,仍采用“九品中正”制度,但其腐败性更甚于前。

南朝寒门与士族由于士庶区别日益严格,因而双方斗争也更趋激烈。寒门想尽办法试图挤入士族行列,但遭到了士族的坚决反对。但刘宋王朝替寒门开了一条挤入士族之列的方便之路,规定只要在户籍上取得免除征役的资格,便可算作士族。以致“厚结姻缘,奔驰造请”的风气日趋严重。武帝还诏定州郡岁举孝廉、秀才,孝廉试经,秀才试策之制。但流弊太甚,滥竽充数,作伪入仕的现象时有发生。故孝建元年(公元 454 年)下诏限制四方孝

① 《三国志·魏志·文帝纪》。

② 《文献通考》卷二十八。

③ 《晋书·刘毅传》。

廉,“非才勿举”,否则“遣还田里,加以禁锢”。

齐朝沿袭宋制,规定秀才被举后,要以五问策试。五问都佳者为上,四三佳者为中,二佳者为下,而只能回答一问的,则不予授官。但由于受“九品中正”制选官的影响,乡举里选,也不重人才,而注重胄籍,致使“奔竞之风盛行,察举徒成具文而已”①。

梁初废除“九品中正”制,规定年龄达到 25 岁才可做官,年至三十而

一经未通者不得为官。武帝天监七年(公元 508 年)诏令“州置州重,郡置郡崇,乡置乡豪,专典搜荐”。另外又制定“九流常选”的制度,设立许多文武官名,按门第高低和势力大小来分配官品。八年又规定,只要能通一经的,不论社会地位都可以参加考试,随才录用。这有利于寒门进入仕途。梁朝的选士,除秀才外,还有明经、高策,考试的趋向也更加显著。

陈朝依梁制,凡年未满三十,不得入仕,但经学生策试得第者,年龄不限。陈选士也有秀才、明经、高策等科。陈后主因喜欢文辞,所以策试中文辞好的则特别嘉奖,这对后代以文辞取士的风气有一定的影响。

北朝的北魏,仍沿用“九品中正”制取士,“州郡皆有中正掌选举,每以季月与吏部铨择可否,其秀才对策,第居中上表叙之”。以后由于中正不能尽得其人,或有庸鄙者操铨核之权,而选叙从此紊乱。于是宣武帝正始元年(公元 504 年)罢免中正,另外采取官员五人担保制,要是官员无人担保, 则要被去职。

北朝的几代同样注重考试。但由于选士越多,弊端也就越多,导致官少人多。北魏孝明帝时,吏部尚书崔亮提出一种“停年格”的办法:不论贤愚, 须轮流做官,以停的年月久者先做官。北齐的皇帝常常在朝堂策问孝廉和秀才。如果回答中字有脱误的,则要站在席后;要是书写太差的,则要罚饮墨水一升;倘若文不对题,则要夺去座位和脱下佩刀。北周武帝适应寒门势力上升的趋势,采取“不限荫资,唯在得人”的选举政策,取消门第的限制, 建德六年(公元 577 年)下诏山东各州,推荐明经干理者上县 6 人,中县 5

人,下县 4 人。宣帝大成元年(公元 579 年)下诏令各州高才博学者为秀才, 郡推举明经且道行高的做孝廉。科举的胚胎渐趋成熟。

魏晋南北朝的选士制度,不外由公府辟召,郡国察举,曹掾积升,世胄承袭以及学校出身等途径,但都要经过中正官品其等第才能授官。这样,取士大权就操纵在士族手中,引起皇帝与寒门的不满。一些皇帝曾下令停止这种办法,积极采用考试以扩大皇帝取士的权力,但由于中正取士制度是与士族制度相适应的,因而在三百多年的历史中始终居于统治地位。随着士族制度的崩溃,皇权的加强,中正取士制也随之衰落,考试制度逐渐取得了主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