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教育1.秦汉时期的文化教育政策

  1. 秦巩固统一的文化教育政策

公元前 221 年,秦并六国,一统天下,结束了诸侯割据的分裂局面。秦始皇“废分封,立郡县”,统一货币,度量衡,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治机构。随着政治经济的统一,在文化教育上实行“书同文”、“行同伦”、“禁私学,以吏为师”等文化教育政策。

①“书同文”和“行同伦”。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都有自己的文字, “言语异声,文字异形”。秦统一后,必然影响政策法令的推行,如秦诏书送至桂林地区,许多人都不认识。因此,统一文字势在必行。秦未统一前, 沿用西周的文字,字形复杂,笔画繁多,不便书写,称作“大篆”或“籀文”。而东方各国则通行一种比较省便简易的文字,称之为“古文”或“蝌蚪文”, 但极不统一。秦始皇令丞相李斯、中车府令赵高、太史令胡毋敬等对文字进行统一,“罢其不与秦文合者”①,李斯等人依据“籀文”、“古文”简省笔画,固定字形,称为秦篆(亦称小篆),作为统一的通用文字,向全国推行。后来,狱吏程邈又把小篆改成更易书写的文字,叫做“隶书”。隶书字体结构平整,笔划直线方折,书写简便,因此,隶书在民间大为流行。秦政府又进一步把它作为日用文字在全国推行。

隶书出现,古文便废,这是我国文字由古体转化为今体的里程碑。同时, 它的出现,也标志着秦的“书同文”政策的实现。

为了“黔首改化,远迩同度”,秦又实行“行同伦”的政策,即要求人们行为要规范。秦始皇在位 12 年,出巡邵县 5 次,所到之处,都立石刻碑, 宣传法治,以及伦常教育等,以期“行同伦”。在推行“书同文”、“行同伦”政策的过程中,主要依靠刑法,但也注意到了教化工作。各乡设置“三老”掌管教化。同时,令李斯作《仓颉篇》、赵高作《爰历篇》、太史令胡毋敬作《博学篇》,作为儿童课本,进行文字和伦理教育。“书同文”、“行同伦”的工作,对于统一汉民族的共同心理,对以后文化教育的发达起了积极的作用。

②“禁私学,以吏为师”。“以吏为师”的制度,是秦为了禁止当时“以古非今”的现象,便于推行各项统一法令而实行的制度。其意就是直接向官吏做私人学徒。它最早由商秧提出,“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

①。后来,韩非继承并发扬了商秧的学说,提出“明主之教,无书简之文,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商君书·定分篇》。

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② 。”真正将韩非思想付诸实践的则是李斯。秦统一全国后,围绕着要不要分封的问题,主张中央集权的法家和主张分封诸侯的儒家进行了两次激烈的斗争。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 213 年) 的第二次斗争中,李斯借议博士淳于越关于“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的实行分封师古论调之机,进行了反驳,认为“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以非当世,惑乱黔首”, 以致“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为此提出了著名的“焚书”议,并提议“若欲学法令,以吏为师”①,当即被秦始皇采纳,于是,颁“挟书令”: 凡《秦纪》之外的典籍以及非博士官所藏的《诗》、《书》等百家诸子书限期送交官府去烧掉(医药、卜筮、种树之书除外);有敢偶言诗书者处死, 以古非今者灭族;知情不报者同罪;禁止私学,欲求学者必以吏为师。这样, “以吏为师”的吏师制度成了秦朝文化专制主义的教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