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对有限现实的关系

对于艺术在自然生活与心灵生活的整个领域里的地位,我们可以更确切更具体他说明如下:只要检阅一下人类生存的全部内容,我们就可以看出在我们的日常意识里种种兴趣和它们的满足有极大的复杂性。首先是广大系统的身体方面的需要,规模巨大组织繁复的经济网,例如商业、航业和工艺之类,都是为着满足这些需要而服务的。比这较高一层的就是权利,法律,家庭生活,等级划分,以及整个的庞大国家机构。接着就是宗教的需要,这是每个人心里都感觉到而从教会生活中得到满足的。最后就是分得很细的科学活动,包罗万象的知识系统。艺术活动,对美的兴趣,以及美的艺术形象所给的精神满足也是属于这个范围的。这里就有这样一个问题:联系到世界中其它生活部门,这种需要有什么内在必然性呢?首先我们看到这些范围①的需要只是存在面前的事实。但是按照科学的要求,我们就得深入研究它们的本质上的内在联系和彼此之间的必然性。因为它们不只是借效用就能联系在一起,而是相辅相成,这个范围的活动要高于那个范围的活动;因此,较低范围的活动努力要超出本范围,只有通过较广兴趣的较深满足,原先在较低范围里不能实现的到此才得到完满的解决。这才是它们的内在联系的必然性。

如果我们回忆一下我们关于美和艺术的概念所已经建立的原理,我们就会看出这个概念里有两重因素:首先是一种内容,目的,意蕴:其次是表现, 即这种内容的现象与实在——第三,这两方面是互相融贯的,外在的特殊的因素只现为内在因素的表现。在艺术作品里,除掉在本质上与内容相关的并

① 存黑格尔哲学系统里,艺术与宗教为对立面,统一成为哲学,只有这三种活动才属于绝对心灵的领域。

② 这一节原文艰晦·英法俄译也不一致,要旨在进一步说明“理念的感性显现”这个美的定义。首先批判美不是可以凭思维来理解的流行说法。这是混淆概念与理念的分别,亦即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分别(参看 67 页注②)。凭知解力的形式逻辑及其抽象概念,确实不可能认识美;凭理性的辩证逻辑、美必然是可以理解的。其次,黑格尔肯定了理念就是绝对,就是心灵或精神,不是某个别人的心灵而是弥漫宇宙的普遍的绝对的无限心灵。这绝对心灵是自在自为的,凭自己的活动而自生自发自确定的。它不断在活动, 在发展。它是认识和实践的主体,它的认识和实践的对象或客体不是外来的,而是由它自己生发或“设立” 的。心灵这个主体和它的对象或客体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客体是主体在它自身中设立的另一体,在设立之中就否定了有限心灵的抽象性和片面性,同时也否定了个别具体事物的抽象性和片面性。所以主体与客体、心灵与自然互相否定,也互相成全(相反相成)。经过否定和否定的否定,双方统一了,就形成了理念。从感性形象见出理念就见出美,这是艺术的事;从理性思维见出理念就见出真,这是哲学的事。在这两方面,黑格尔都否定了康德的有限与无限的绝对对立论和不 可知论。 黑格尔所用的 Subiekt 和Objekt 即指心灵和自然,不宜译为“主观”和“客观”,因为不指看待事物的两种对立的态度。所以本译文一般译为“主体”和“客体”,所谓“主体仕”(Subjektivitat)实际上就是自在自为的心灵的性格或功能。

① “艺术范围和社会生活范围首先被看成只是各自独立的活动范围。”(英译本 注)

且能表现内容的东西之外,就没有什么别的东西了。我们所称为“内容”和“意蕴”的本身只是很简单的提要,就是最扼要的,尽管含义很广的题材, 和完成的作品不同。例如一本书的内容可以用几个字或几句话总结起来,除掉这种内容提要里所已经有的之外,书中不应该插入其它题外语。这种简单提要,这种形成创作基础的题村还只是抽象的,只有完成的作品才是具体的。

但是这两对立面并不是彼此不相干的,彼此只有外在的并立关系的,不象三角形或椭圆形之类几何图形单就其简单内容来说,是不随外表上大小、颜色等等而有什么不同的。在艺术里,作为简单内容的抽象意义却有一种定性,逼得它要实现于创作,并且在创作中变成具体的。因此,在这里本质上有一种“应该”。尽管内容自有它的意义,我们还是不满足于这种抽象的形式,而希求更进一步。起初这只是一种未得满足的需要,就主体方面说,这是一种令人不满的欠缺,这就产生一种希术,要克服这种欠缺,达到满足。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内容本来是主体的,只是内在的;客体的因素和它相对立,因而产生一种要求,要把主体的变为客体的。这种主体与客体的对立以及取消这种对立的“应该”,乃是一个贯穿一切的普遍原则或定性。我们的身体方面的生活,尤其是我们的心灵方面的目的与旨趣,都要依靠这种要求:要把本来只是主体阶和内在的东西变为客观存在,而且只有在这种完满的客观存在里才能得到满足。因为目的与旨趣的内容本来只以主体因素的片面形式出现,而片面性就是一种局限,这个缺陷马上就造成一种不安, 一种痛苦,一种否定面,作为否定面,它就须被取消(否定),就要弥补感觉到的缺陷,越过认识到的想到的局限。这并非说,对于主体方面,只是那另一面,即客体方面,有所欠缺,而是指一种更确定的联系,指这种欠缺在主体方面本身而且对主体方面本身就是一种缺陷,一种否定,要求再经过否定。这就是说,在它本身,按照它的概念,主体就是整体,不只是内在的, 而且要在外在的之中,并且通过外在的,来实现这内在的。如果主体片面地以一种形式而存在,它就会马上陷入这个矛盾:按照它的概念,它是整体, 而按照它的存在情况,它却只是一方面。只有借取消这种自身以内的否定, 生命才能变成对它本身是肯定的。经历这种对立、矛盾和矛盾解决的过程是生物的一种大特权;凡是始终都只是肯定的东西,就会始终都没有生命。生命是向否定以及否定的痛苦前进的,只有通过消除对立和矛盾,生命才变成对它本身是肯定的。如果它停留在单纯的矛盾上面,不解决那矛盾,它就会在这矛盾上遭到毁灭。

我们在这里所需要的界定原则,从它的抽象方面去看,就是如此。

主体方面所能掌握的最高的内容可以简称为“自由”。自由是心灵的最高的定性。按照它的纯粹形式的方面来说,自由首先就在于主体对和它自己对立的东西不是外来的,不觉得它是一种界限和局限,而是就在那对立的东西里发见它自己。就是按照这种形式的定义,有了自由,一切欠缺和不幸就消除了,主体也就和世界和解了,在世界里得到满足了,一切对立和矛盾也就已解决了。但是说得更确切一点,自由一般是以理性为内容的:例如行为中的道德,和思想中的真理。但是因为自由本身本来只是主体的,还没有实现的,就还有不自由,就还有作为自然必需的纯然客体的东西,跟主体对立, 这就产生一种要求,要使这种对立归于和解。从另一方面看,内在主体方面也有类似的对立。自由一方面包括本身就是普遍的、独立自在的东西,例如关于法律、道德、真理等的规律,另一方面也包括人类的种种动力,例如情

感、意向、情欲以及一切使个别的人动心的东西。这种对立也在增长,导致斗争,导致矛盾,而一切焦急情绪,最深的痛苦,以及烦恼和失望都是在这场斗争中产生的。动物彼此之间以及与周围事物都和平相处,而人的心灵性却酿成两面性和分裂,他就围困在这种矛盾中。因为人从单纯的内在生活, 从纯粹的思考,从规律与普遍性的世界,还不能得到安身之所,他还需要有感性的存在,要有情感情绪等等。哲学对由此而生的对立加以思考,按照它的涵盖一切的普遍性如其本然地加以思考,然后进一步以同样普遍的方式把这对立取消掉;而人却要从直接生活中找到直接的满足。这种通过解决上述矛盾而得到的满足可以首先从感性需要的系统中找到例证。饥,渴,倦,吃, 喝,饱,睡眠就足以例证感性需要范围里的矛盾和矛盾的解决。但是在人类生活的这种自然需要范围里,这种满足在内容上还是有限的,窄狭的;这种满足还不是绝对的,因此它无止境地引起新的需要,今天吃饱睡足,饥饿和困倦到明天还是依旧来临。所以再进一步走到心灵的领域,人就努力从知识和意志,从学问和品行里去找一种满足和自由。无知者是不自由的,因为和他对立的是一个陌生的世界,是他所要依靠的在上在外的东西,他还没有把这个陌生的世界变成为他自己使用的,他住在这世界里面不是象居在自己家里那样。好奇心的推动,知识的吸引,从最低级的一直到最高级的哲学见识, 都只是发源于一种希求,就是要把上述不自由的情形消除掉,使世界成为人可以用观念和思考来掌握的东西。在行为的领域里,自由是以相反的方式进行的,结果使意志的理性得到实现。这种理性由意志实现在国家生活里。在一个真正按照理性来划分生活各部门的国家里,一切法律和措施都只是按照自由的本质的定性来实现自由。既然如此,所以每个公民都发见这种制度恰恰是他个人理性的实现,在服从这些法律时,不是把它们当作外人,而是把它们当作心腹。人们往往把任性也叫做自由,但是任性只是非理性的自由, 任性的选择和自决都不是出于意志的理性,而是出于偶然的动机以及这种动机对感性外在世界的依赖。

总之,人的身体方面的需要以及知识和意志事实上都在这世界里得到一种满足,以自由的方式消除主体与客体的冲突,消除内在的自由与现存的外在的必然性的冲突。但是这种自由和满足仍然是受到局限的,所以这自由和自满仍是有限的。哪里还有有限性,哪里就会不断地重新发生对立和矛盾, 满足就还不能超出有限的范围。例如在法律和它的现实里,我的理性,我的意志以及这意志的自由固然得到了承认,我是一个人,作为人,我受到尊重; 我有财产,这财产应由我保管;如果它遭到危害,法庭就保护我的权利。但是这种承认和自由永远只限于个别的有关方面以及它的个别的对象:这座房子,这笔钱,这个确定的权利法律等等,总之,这是个别的行为和个别方面的现实。意识在这里所察觉到的只是些个别现象,这些个别现象固然是彼此相关,组成一种关系网的,但是本身却只是些相对的范畴,受多种多样的条件的约制,在这些条件统治之下,可以暂时得到满足,也可以简直得不到满足。更进一层,国家生活确实是形成一个整体,一个本身完满的有机体:君主,政府,法庭,军队,公民团体的安排,社交等等,权利和义务,目的和它的实现,前已提到的那些行为方式,以及使这整个机器常川开动的措施—

—这样结合起来的有机体在一个真正的国家里是圆满的,在自身以内实现了的。但是国家生活所体现的,以及人所依据以寻求他的满足的那个基本原则, 不管它包含多么繁复的内在的和外在的因素,在它本身却还是片面的和抽象

的。在这原则里只有意志的理性的自由得到发展;只有在国家里,而且只有在某一个别国家里,而且只有在存在中某一特殊领域以及这领域里个别方面的现实里,自由才能实现。所以人不免感觉到,这些部门里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的尘世的,因而还是有限的存在方式还是不能令人完全满足的,无论在它们的客观存在上还是在它们对主体的关系上,它们都还需要一种更高的证实和批准。

人从各方面遭到有限事物的纠缠,他所希求的正是一种更高的更有实体性的真实境界,在这境界里,有限事物的一切对立和矛盾都能找到它们的最后的解决,自由能找到它的完全的满足。这就是绝对真实而不是相对真实的境界。最高的真实,本然的真实,就是最高的对立与矛盾的解决。在最高的真实里,自由与必然,心灵与自然,知识与对象,规律与动机等的对立都不存在了,总之,一切对立与矛盾,不管它们采取什么形式,都失其为对立与矛盾了。从此可知,单就自身而言的主体的自由而且是和必然割裂开来的自由既不是绝对真实的,而单就自身而言的孤立化的必然也不应被看作是真实的。日常的意识却不能克服这种对立,或是纠缠在矛盾里而感到绝望,或是把它抛开,另想逃避的办法。哲学却深入互相矛盾的定性中心,按照这些定性的概念去认识它们,这就是说,招它们的片面性看成不是绝对的而是自“取消”(否定)的,把它们放在和谐与统一里。真实界就是这种和谐与统一。理解真实的这种概念就是哲学的任务。哲学固然在一切中认识出概念,因此它是唯一能领悟真理的真实的思考,但是概念,即自在的真实,和符合或不符合这种真实的存在却不是一回享。在有限现实①里,属于真实的各种定性显得是彼此并立相外的,即按照其真实性为不可分裂的东西现在被分裂开来了。例如生物是个体,但是作为主体,它就和周围的无机自然相对立。概念当然也包括这些对立方面,但是这些对立方面在概念里是和解了的;有限存在却把这些方面割裂开,使它们彼此疏离,因而是一种不合概念与真实的实在。照这样看,概念是无所不在的;但是须弄清楚的是这概念是否按照它的真实性实现于这样一种统一里,在这种统一里两特殊方面及其对立不复坚持真正的独立性和固定性,而只是观念性的②,成为和解了的两因素的自由胁调。只有这种最高的统一体的实在界才是真实,自由和满足的境界。这种境界里的生活,这种对真实的心满意足,作为情感,这就是享受神福,作为思想,这就是领悟,这种生活一般地可以称为宗教的生活。因为宗教正是这样一种普遍领域,其中那唯一的具体的整体是既作为人本身的实质,又作为自然的实质而进到人的意识,只有这种唯一真实的实在才使人觉得它是统制个别有限事物的最高威力,由于这种威力,一切本来分裂对立的东西都还原到高一层的绝对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