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精神关系的总和
外在环境除以上两种之外还有第三种,是每个人只要生活就必须和它发生具体联系的。这就是宗教、法律、道德等方面的一般的精神关系,例如国家的组织形式、宪法、法律、家庭、公共生活和私生活以及社会关系之类。因为理想的人物不仅要在物质需要的满足上,还要在精神旨趣的满足上得到表现。按照它的概念来说,这些精神关系所含的有实体性的神性的本身必然的因素固然只是同一个因素①,但是就客观方面看,这因素却采取变化多方的形状,这些形状还夹杂着一些偶然现象,即只适合某些个别事物、某些习俗、某些时代和某些民族的现象。这种精神生活中的一切旨趣也成为一种外在现实,作为道德习俗惯例出现在个别人物面前,而个别人物作为独立自足的主体,也和对他更切近的精神关系的总和发生关系,正如他和外在自然发生关系一样,总之,关于精神关系这一范围,我们也要求前已阐明的那种协调一致②,所以我们在这里暂且不再详论这个要求,等到我们从另一方面研究这个问题时,再讨论这个要求的基本要点。
① 有实体性的因素即上文所谓普遍力量。例如同是“母爱”,在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社会里表现可以不同。
② 即主体与客体的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