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证 词

在试图积极地描述历史推论的特点之前,我们将发现消极地描述它们也是有用的:亦即描述一下时常地但却错误地被认为就是它的那些东西。象各门科学一样,历史学是自律的。历史学家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以他自己的科学所固有的方法来下决心去追求在那门科学的过程中向他所呈现的各个问题的正确答案,他决没有任何义务或任何权利,让别人来为他下决心。如果任何另外一个人,——不管是谁,甚至于是很有学问的历史学家,或者是一个目击者,或者是一个对于做出了他正在探讨的那件事的人很有信心的人,或者甚至于是做出那件事的本人,——对他的问题给了他一份现成的答案,那末他所能做的一切就是拒绝它;这倒不是因为他认为他的资料提供者想要欺骗他,或是他本人受了欺骗,而是因为如果他接受了它,他就放弃了他作为一个历史学家的自律性,而允许另外的某个人去为他做(如果他是一个科学的思想家的话,)只能是由他自己去做的事情。不需要我向读者提供有关这一陈述的任何证据了。如果他知道有关历史著作的任何东西,他就已经根据他自己的经验而知道这是真确的。如果他还不知道它是真确的,那末他所知道的历史学就还不够使他读这篇论文而获益,而他所能做的最好事情就是到此时此地止步。

当历史学家接受由另外的人对他所询问的某个问题给他提供的现成答案的时候,这个另外的人就被称为他的“权威”;而由这样的一个权威所做出的、并为历史学家所接受的陈述,就被称为“证词”。只要一个历史学家接受一个权威的证词并且把它当作历史的真理,那末他就显然丧失了历史学家称号的荣誉;但是我们却没有别的名字用来称呼他。

现在,我并没有片刻提示:那个证词是决不应当被接受的。在日常的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地和正确地接受别人所提供给我们的报道,同时相信他们既是消息灵通的而又是真实可信的,而且有时候这种信心是有根据的。我甚至并不否认,(虽则我不肯定它),可能在有一些情况下,象是或许在记忆的某些情况下,我们之接受这种证词可以超出单纯的信心之外并配得上知识这个名称。我所断定的乃是,它决不可能是历史知识,因为它决不可能是科学知识。它不是科学知识,因为它不可能由于诉之于他所依靠的那种根据而得到证实。只要一有了这样的根据,情况就不再是一个证词的问题了。当证词被证据所加强的时候,我们之接受它就不再是接受证词本身了;它就肯

定了基于证据的某种东西,那也就是历史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