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政策的实施

俄共(布)十大闭幕后,苏维埃政府在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陆续实行了新的经济政策。

在农业方面,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于 3 月 21 日通过了《关于以实物税代替粮食和原料收集制》的法令。其中规定:用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实物税额应低于到目前为止实行余粮收集制方法征收的税额。随着运输业和工业的恢复,税额应进一步降低。粮食税额要依农户具体情况确定,对赤贫户可减免。对恢复农业生产贡献大的农户,可减免税额作为奖励。具体税额每年春耕前公布,鼓励农民努力增产。农民有权支配纳税后的余粮,以交换必需的物资。3 月 23 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发表《告俄罗斯联邦农民书》。3 月 28 日,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 1921—1922 年粮食实物税的总额》和《关于已完成收集制的省份进行自由交换和买卖产品》两项法令。法令具体规定了粮食税税额。该税额同余粮收集制所规定的数额相比,粮食低 43.3%,油菜籽低 50%,肉类低 74.5%,油料低 36%,亚麻纤维低 93.3%。1923 年农

① 列宁:《新经济政策和政治教育局的任务》,《列宁全集》第 33 卷,第 44 页。

民的各项税收改为统一农业税,其中 1/2 征收货币。1924 年全部改为货币税。1922 年 5 月颁布了允许出租土地和使用雇佣劳动的法令。

在工业方面,首先在管理体制上进行了改革,由高度集中的总管理局体制改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新体制。为了尽快恢复生产,活跃经济,人民委员会于 1921 年 7 月 5 日颁布《关于出租最高国民经济会议管辖企业的法令》,规定将部分已经国有化了的中、小企业租给私人(包括原业主)、合作社、劳动组合和股份公司经营。1922 年初共出租了 3529 个企业。到 1924

年则达 11400 多个。为了吸引外资和先进的技术设备,苏维埃政府实行了租让制。租让的形式包括独资、合资或提供技术援助等。1921—1929 年共签订有 170 多个租让合同,包括有美国、英国、荷兰、挪威、瑞典等国的公司。

随着人民委员会宣布废除 1920 年 11 月的工业企业国有化法令,工业企业中

的私有企业迅速增加。1921 年 7 月 7 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手工业和小工业》的法令,允许苏俄公民自由从事手工业和开办不超过 20 个雇工的小企业。12 月 10 日,苏维埃政府又颁布法令,将雇

工在 20 人以内的小企业发还给原业主。1922 年同 1925 年相比,私人工业企

业由 856 个增加到 1786 个,工人人数由 20400 人增加到 60500 人。

在商业方面废除了国家贸易垄断制和配给制,实行自由贸易,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最初,苏维埃政府打算通过粮食税和国家资本主义进行城乡之间的“商品交换”,即国家用工业品换取农民的粮食及农产品,是不通过市场的实物交换,禁止私人插手贸易活动。实践证明,这种实物交换行不通。人民委员会曾预定要在 1921 年 8 月 15 日前用工业品交换 3200 万普特粮食, 结果只换得了 200 万普特,占预定计划的 6.2%。1922 年 3 月,俄共(布) 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利用商品货币关系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是党的基本任务。随即,由商品交换退到市场进行现金交易,实行真正的自由贸易, 使商品货币关系很快得到发展。在这过程中,改组了粮食人民委员部的商业体制,成立了国内贸易人民委员部,对市场调节,并将各种工业托拉斯、商业辛迪加和国营企业改行经济核算制。1921 年 10 月 4 日,苏维埃政府作出

重建国家银行的决定,要求至迟在 11 月 15 日前开业。此外,还决定允许私商经营批发和零售商业,作为国营商业的补充。1922—1923 年,私商贸易总额占全国贸易总额的 44%,全国零售贸易额中私商占 75%。

新经济政策是对社会主义传统观念的重大突破,这些政策实施不久便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列宁当时曾满怀信心地说,只要沿着这条路走下去, “新经济政策的俄国将变成社会主义的俄国”。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