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的产生及其业务分类

期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按期货合同的内容进行买进或卖出商品的交易。它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原始的期货交易可追溯到公元前的古希腊和古罗马。古希腊和古罗马在农产品收获前,城市商人往往先向农民预购农产品,等收获后再交割。这就是历史上最早的带有远期性质的交易活动。尔后,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和通讯、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善,较大规模的交易市场首先在欧洲得到迅速的发展。公元 1215 年,英国大宪章就允许外国商人到英国参加季节性的交易会;在 14、15 两个世纪期间,比利时的期货交易逐步发展成为有组织的市场;1570 年英国开设了第一家皇家交易所,从事商品现货交易和先签合同后交割的远期交易;17 世纪,荷兰人为了使他们心爱的国花——郁金香的球状根不致腐烂,不仅发展了期货交易,而且创造了期货交易所形式。到此,商品交易大都局限于现贷交易和远期的合同交易,还缺乏期货交易的现代意义。直到 1848 年,世界

上第一家期货交易所——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创办,并于 1865 年 10 月颁布期货交易规范化的通则后,现代期货交易才真正形成。所以,期货界一般视此为期货交易的开端。

期货交易可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指采取远期合约形式所进行的交易; 二是指依据期货交易规划等方法,在期货交易所内所进行的标准化合约买卖。目前人们通常是从后一种类型的意 0 义上理解期货交易的概念。在标准合同内,虽写明某指定数目的商品须在所规定的未来月份中交货,但期货交易成交后并没有真正移交货物的所有权,而且这种合同无需任何人同意,就可以自由买卖。由此可见,不论你否拥有某种商品,都可以进行这种商品的期货交易。期货交易业务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转移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的保值性业务。买主为了防止某类商品市场价格日后上涨,期货交易是一种较理想的订货方式。但对于期货持有者来说,既可以履行合同,也可以在交货期到来之前将合同转手或冲销。在实际交易中,真正履约进行现货交割的是极少数,一般只占成交合约总数的 1~2%。另一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性业务。买主看准市场行情,可以利用同类商品在现在和交货期间的市场价格差价,从中渔利。由于期货交易中投机性成份显著,因此,发达国家对期货交易都有一整套较完善的法律、运行机制和系统,并通过商品交易所、经纪人、结算所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