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债

国家公债简称国债、公债,是国家举借的各项债务的统称,是国家根据信用原则、以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筹集财政资金的形式。

据说中国早在 2000 多年前的东周末期周赧王时,就曾向商人借债。公元前四世纪的希腊和罗马也已举借了国债。但国债的真正发展还是在封建社会末期以后。随着文明时代的向前发展,国家职能不断扩大,政府公共支出迅速膨胀,税收已经不敷需要,大量举借国债势在必行;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信用制度的发达,社会上有了充裕的闲置资金可用于融通调剂,公债的规模和形式不断得到扩大和完备。

现今的公债有很多种类。比如按资金来源可分为内债和外债,按偿还期限可分为长、中、短期公债,按公债内涵可分为实物公债(如谷物公债、黄金公债等)和货币公债,按付息方法可分为有息公债、无息有奖公债,按发行要求可分为强制分配公债和自愿认购公债,按债券能否自由买卖可分为上市公债和不上市公债,等等。

内债是在国内举借的债务。它使国家在不增加社会总需求的前提下,通过调整社会资金流向和流量,合理引导投资和消费,加速经济建设,优化产业结构。它还是缓解国家财政困难的重要手段。公债一般并不用于安排预算支出,但它对财政资金的调度,保证当年财政支出的及时拨付,弥补上年财政赤字具有重要意义。公债发行还可回笼贷币,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市场供给和社会需求的矛盾,有利于稳定物价、稳定经济。

在国内举借债务,筹集资金,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中国举借内债始于清朝,1894 年为敷甲午战争之出,清政府举办了“息借商款”,随后于 1898

年又发行了昭信股票。1912~1926 年,北洋军阀时期,发行国内公债达 27

种。中华民国时期发行公债达 140 余亿元。

新中国发行的国内公债主要用于国家经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具有取这于民、用之于民的特征。建国后至 1989 年,国家共发行(包括即将发行)公债五种:

第一种,1950 年 1 月发行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建国初期,处于经济恢复时期,物价波动,币值不稳,为保证债券购买者的利益,规定公债的还本付息以实物折算。公债的单位为“分”,每分的值按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的大米 6 市斤(天津为小米)、面粉 1.5 公斤、

白细布 4 市尺、煤炭 16 市斤的平均批发价格的总和计算,由中国人民银行每旬公布一次,发行对象主要是城市工商业者,另外还包括工人、公教人员和一般自由职业者。总发行额为 3 亿元(折合成新币),年利 5%,偿还期为 5

年,于 1956 年 11 月 30 日全部清偿完毕。

第二种,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1968 年先后发行 5 次,发行对象是机关、企业、团体、学校的职工,部队干部,其他城市居民和农民等,采取自愿认购、分期付款的方法。原计划每年发行 6 亿元,实际上每年均超额完

成发行计划,合计完成 35.69 亿元。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主要用于筹集“一五”

时期建设资金,一般用于周期长的生产建设项目,因而偿还期较长, 1954

年发行的债券偿还期为 8 年,以后发行的均为 10 年,于 1968 年全部清偿完毕。

第三种,国库券。从 1981 年开始发行,至今已发行 9 次。政府对国库券的发行政策、措施有所变化,呈现出一些不同的特点。发行对象:1981~1988 年主要是地方政府、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还包括城乡居民,1989 年发行对象是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采取三种方法发行:对地方政府、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分配发行”,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适当认购”,城乡居民则“自愿认购”。每年发行额:1981~1984 年分别为 40 亿元,1985~1987 年分别为 60 亿元, 1988 年 90 亿元,1989 年 55 亿元。利率:各年不同,1981 年为 4%;1982、

1983 和 1984 年,地方政府、企业和团体购买的,仍为 4%,个人购买的为 8

%;1985 年分别改为 5%和 9%;1986 年、1987 年、1988 年分别改为 6%和10%;1989 年为 14%,偿还期:1981~1984 年分别为 10 年,1985~1987 年分别为 5 年,1988、1989 年分别为 3 年。交易:按规定 1985 年、1986 年发行的国库券,在国家指定的场所可以转让,其他年份发行的,眼下还不能自由买卖。兑换:1981、1982、1983、1984 年发行的国库券现在已按抽签方式全部抽出号码,中签者可以按中签年份兑现。

第四种, 1989 年特种国债。发行对象为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等,总发行额 50 亿元,偿还期 5 年,年利15%。

第五种,保值公债。原定 1989 年 7 月 1 日发行,实际发行时间有

所推迟。 1989 年保值公债发行对象为城乡职工、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各种基金会组织、保险公司及有条件的某些公司,还包括有条件并愿意购买的工矿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居民。发行总额为 120 亿元,采取自愿购买

原则。这次发行的保值公债偿还期为 3 年,得率随人民银行规定的 3 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浮动,加保值贴补率,外加一个百分点,从实际购买日起计息, 3 年期满时一次付清。保值公债可进入国家指定的场所转让。

外债是国家向国外举借的债务,是国家按照信用原则从外国筹集财政资金的形式。包括国家在国外发行或推销的公债以及借自一国政府、经济组织

和个人的债款、外债不同于内债,借款时增加了本国当年可使用的国民收入总额,还款时减少了本国当年可使用的国民收入总额,因此,外债的使用, 经济效果好的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反之,则会成为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

外债主要有三个来源:

第一,政府资金,包括国家资金、官方资金。又分为双边贷款或援助和多边贷款或援助两种形式。前者,由贷款国直接向借款国贷款。后者一般由三个国际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即国际贷币基金组织,主要提供用于解决短期性国际收支不平衡用于贸易和非贸易的经常项目的支付为目的的贷款;世界银行,主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发展经济的特定项目的贷款;国际开发协会, 主要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无息的贷款援助。政府资金有年息低、偿还期长的特点。

第二,出口信贷,又称卖方信贷。特点是只向购买该国商品贷款,实际上是为奖励商品输出而设置的专门信贷。

第三,私人银行贷款,分为直接贷款和认购外国发行的债券两种形式。其特点是利息高。

借外债必须适度,使之限制在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数额内。世界银行曾提出一个外债负担比率,即一个国家在一个年度内,外债的还本付息额不得超过当年商品和劳务出口收入外汇的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除了向一些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以援助其经济建设外,也向一些政府、银行以及世界性贷币金融组织借款,还首次于 1982 年对外发行债券,至 1989 年 1 月,中国的金融

机构已在伦敦、东京、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等资本市场发行各种债券 42.5 亿美元,为国家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