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必要的协调体制

这是协调海洋开发战略和海洋防卫战略的组织保证。海洋开发和海洋防卫涉及科研、经济、国防、外交等十几个部门,没有一定的协调体制是不行的,且国内国外都有这方面的经验或教训。在战争时期,一般以国防部门为主建立协调体制。在 60 年代以前,海洋科学研究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海军,因而也以海军为主形成协调体。其中,美国、中国、苏联都有过这样的历史。

目前,国际上和许多国家在海上安全管理方面,形成了以海军和海洋交通部门为主体的协调体制。我国的海上安全指挥部也是这样。海洋开发活动和海洋防卫活动的协调,涉及的范围宽、内容多。协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海洋防卫活动应如何为海洋开发服务的问题,这与战争时期完全不同,因而协调的方式也不同,应当建立高层次政府职能的协调体制。

(三)海军建设与海洋开发一体化的某些领域

海洋既是海洋开发的重要基地,又是军事活动的重要场所。海洋中的许多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作是海军建设和海洋开发共同需要的,二者在许多方面是可以互相支援、紧密结合的。因此,实行海军建设和海洋开发一体化政策, 即在某些可以互相兼顾的领域统筹规划,分工协作,可以增强经济和军事双重效益。许多发达国家也正是这样做的。例如美国,为了满足海洋开发和海军活动的共同需要,组织了上千名海洋学家和海军工程技术人员,并动员了驻在世界各地的海军力量,对全球海洋环境和资源进行了一次普查,而将获得的资料供军民两方面使用。英国建造商船时必须考虑战时可以改为军用船只,马岛战争时短短几天就征用和改装了 50 多艘民用船只作为军事辅助船加入远征舰队,对保证马岛作战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在许多方面也是这样做的。我国在 50 年代和 60 年代进行的海洋调查,海上安全指挥和防险救生等,都是军民兼顾的。在新的形势下,军民一体化的领域还应当逐步扩大,并逐步发展成包括以下内容在内的一体化的国家海洋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