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政策措施一、与海洋开发同步规划、协调发展

在处理海洋开发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时,必须避免两种极端的倾向:一是不顾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损害,在损害生态环境效益的前提下发展经济,在海洋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损害之后再去治理,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二是片面强调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从而抑制海洋开发和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

70 年代以前,不少国家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都走过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从而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例如日本在濑户内海严重污染之后,仅为了控制尿粪等污染物排放,整修下水道等,1976 年就用去 2100 亿日元,占全国总事业费的 25%。这样的痛苦经验使人们认识到,不顾生态环境效益,片面发展经济是要受到大自然的惩罚的。

过分强调生态环境保护,例如欧洲某些绿色和平组织的某些活动,即使在发达国家也会引起激烈冲突,而不一定能收到应有的效果,在发展中国家则更不能这样。因为发展沿海地区的经济和开发海洋资源是发展中国家的急迫任务,所以这些国家不能以发达国家的海洋生态环境标准来确定自己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发展状况、科学技术水平及海区生态环境状况各不相同,因而处理海洋开发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的政策也不相同。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基本是好的。为了既不因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而限制了经济发展,也不因发展经济而损害海洋生态环境,我国采取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逐步解决环境问题的方针,即海洋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事业同步规划、协调发展,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或限制海洋开发、消极保护海洋环境的弯路。这个原则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条例、标准都体现既保护生态环境,又促进海洋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