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符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客观规律。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损害有以下特点:一是污染程度和危害有很长的慢性积累过程,不易及时发现。例如,日本的“水俣病”从排放含汞污水工厂的建厂, 到发现渔民中毒,经过 20 多年的时间。二是污染一旦形成就需要花费很长时

间方能清除,如日本为了治理被汞污染的某些海域的底质,花了 10 余年的时

间。三是治理费用高。“托雷峡谷”号油轮 1967 年在英吉利海峡触礁后,溢出大量原油;为了消除油污染,英、法等国出动了 42 艘船只,1400 多人, 使用了 10 万吨清洁剂,花费了巨额资金。所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污染问题,必须防患于未然。

预防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的最主要措施是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入海

量。污染物质入海的途径是很多的,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污染源也不一样。其中主要的有:陆地上的废水、废物直接排放入海;陆地挥发到空气中的有毒物质,经风吹和降雨沉降入海洋;海上船舶排污和海损事故造成的石油和其他有害物质流失入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跑、冒、滴、漏的石油; 人类有意识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在我国,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海岸工程建设、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沿海地区污染物向海洋中的排放、船舶排污、海洋倾废等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损害。这几个方面又可以分为来自陆上的污染物和

来自海洋的污染物两个方面,应分别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一)采取综合措施控制陆源污染物向海洋的排放

进入我国近海的污染物 80%以上来自陆上污染源,其中大部分是由河流携带入海的。主要的污染物质是有机物和石油,二者约占污染物入海总量的一半。因此,应该抓住重点,采取以下各种有效措施控制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1. 制定长江、珠江、辽河、鸭绿江等流域的水质规划。这些流域内的城市和工业区要根据污染源状况,确定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目标,并将允许污染负荷量合理分配给主要的工矿企业,以保证这些入海江河的环境质量。

  2. 加强大连、天津、青岛、连云港、宁波、厦门、湛江等临海城市的污染源管理,特别要重视各种污水的净化处理。应限期建设好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工业和生活污水都要逐步汇入排水管网,进入污水厂集中处理, 逐步做到污水不能直接排放入海。

  3. 沿海地区应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广使用高效低残毒农药,应逐步减少沿海农田中化肥及化学农药的用量。

为了保证上述措施的实施,必须认真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污染的责任者应负责治理污染,或承担治理费用,赔偿污染造成的损失。日本采取对沿海工业实行高额污染赔偿和自负污染治理费用的政策,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另外,还可以采取优惠的税收和经济补贴政策,鼓励临海产业进行“三废”综合利用,以及旨在减少“三废”排放的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对直接或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水的企业,实行工业用水定额制度,对超定额部分收取高标准费用,并限定其排污总量。对于利用临海工矿企业“三废”作原料的生产单位,要通过法律保证排放单位免费供应,并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二)控制海上污染源排放

船舶和石油平台是主要的海上污染源,二者排入海洋中的油类约占进入我国近海石油总量的一半。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船舶和石油平台向海洋排放石油的数量。首先,要完善船舶防染监测设备和处理设备,按规定处理压舱水等含油的废水废物;港口要逐步建立含油污水处理站,接收和处理靠港船舶的含油污水。海上石油平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含油污水自动监控装置,严格控制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配备必要的防污设备和器材,防止井喷。

我国沿海和岛屿共有 300 余处拆船厂(点),基本上没有防污设备,对附近海域、滩涂污染损害严重。因此,应该特别加强对拆船业的污染控制, 对于选址不当的应限期搬迁,而新建和改建的拆船厂(点)必须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应制定有效的防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