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海洋环境功能区划、分类管理

合理地划分不同海域的功能,确定不同功能区的相应环境质量标准和目标,是对海洋环境实施科学管理的重要措施。例如:用作游泳的海域,其环境质量要求很高;而用作海港的水域,其环境质量就可以低一些。对不同用途的水域确定不同的环境质量标准,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既可以节省资金和人力、物力,又能满足各种海洋利用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对不同海域的利用功能作出科学的区划,并以此作为分类管理的基础。

为此,我国颁布的《海水水质标准》把海域水质划分为三种类型:直接关系到保证人体健康、保护海洋生态系的水域,划为第一类,其海水水质要求从严,严禁任何污染;水上划船、浴疗用水、一般风景旅游区,划为第二类,其水质要求稍低一些;工业用水区域,如石油开发区、冷却水区、港区水域,水质要求更低一些,列为第三类。这样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不仅可

以保证人体健康和各种海洋开发活动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同时也可以避免普遍提高水质标准,浪费环境保护用资金,或普遍要求过低,危及人体健康, 影响海水制盐、海水淡化和渔业、旅游业的发展。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还要把先进性和可能性结合起来。例如,含传染病原体的医疗污水、工业废水,必须经过严格处理和消毒,消灭病原体后,才能排放入海。因为,国际上和我国都发生过食用被病原体污染的海产品造成肝炎等疾病流行的事件。在目前的条件下,我国还不具备大量处理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废水的能力,如果这一类废水都要严格处理之后方可排放入海, 则将会限制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因此,目前我们只能要求这一类废水不准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差的海域排放,而不能要求普遍处理这些废水。

对于前面所说的三类水域中有毒物质的含量也应有不同的要求。例如, 汞可以在海洋生物体内蓄积,对人体毒害大,因此,一类水域中的汞含量不能超过 0.0005 毫克/升。石油对海洋生物也有毒害,但是,石油污染比较普遍,若要求过高,则就要限制船舶活动、石油开发、石油炼制等。所以,既不能要求过严,又必须分类提出要求。在《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一类水质中的石油含量不能超过 0.05 毫克/升,二类水质中石油含量不能超过 0.1

毫克/升,三类水质中石油含量不能超过 0.5 毫克/升。

目前我国的情况是:有了上述各种规定,但是尚未对全部海域按其用途作出功能区划和分类管理,法律规定的各种要求无法落实。对我国全部海域作出功能区划,是一件相当复杂的工作。它要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多学科专家,根据各海区的自然条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选择最佳的海区利用方案,进行功能区划。从现在起,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这项工作,争取“八五” 期间能够完成。这是一项重大的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