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军事工业

胡帆韩国军事工业概况 70年代以来,韩国在美国的援助下,开始发展军事工业,如今已建成一

个门类比较齐全的军事工业体系,能生产飞机、舰船、导弹、坦克、装甲车辆、重型火炮、轻武器与弹药等各种武器装备;军事工业已由许可证生产、合作生 产向自行研制过渡;常规武器不仅自给自足,而且还大量出口,1985年至 今,武器出口额约为9.9亿美元,位居我周边国家的首位。

韩国现在有80多家军工企业,1994年的军品总产值为45.8亿美元。主要企业有三星公司、大宇公司、现代公司、乐喜金星公司及丰山金属公司。与军事相关的企业共有职工30万名,但军工企业大多是军民结合的, 大多数以民品生产为主,完全从事军品生产的职工大约只有3万人。

1996年,韩国军工企业军品销售额约为32亿美元,占当年装备 采购费(约39亿美元)及装备维护费(约13.5亿美元)的60%。% 19 97年韩国政府预算中,国防科研开支为6.725亿美元,占军费开支的3. 6%。政府资助的国防开发局所属各研究中心、韩国原子能研究所和航空技术 研究中心等9个研究单位拥有科研人员近9000人,其中有博士学位的96 7人(占总人数的11.56%)。韩国私营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也很强,造船、

机械、电子等行业的技术水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因国防业务利润丰厚,这些企业逐渐开始重视国防技术的开发。

军事工业实力

韩国军事工业发展虽然迅速,但基础薄弱,整体水平不是很高,对外依赖性较强,尚处在许可证生产、合作生产向自行研制生产过渡阶段。

在韩国的军事工业中,兵器工业占有50%的份额,规模较大,生产 的武器装备门类比较齐全,能按许可证生产或合作生产各种口径枪炮及其弹药, 在引进外国技术的基础上研制和生产了M-48S和K1(88式)坦克、M1 13装甲运输车、K1FU步兵战车,具备自行研制和生% 产反坦克、地地、地空导弹系统的能力,下一步准备比照美M1A1坦克的水平对K1坦克进行 大规模现代化改装并研制和生产“半人马座”自行地空导弹系统,这两种武器 装备都可能达到西方国家90年代的技术水平。

韩国的航空工业现在还不具备自主研制和生产军用飞机的能力,仍处在转包生产零部件、组装生产和按许可证生产的阶段,先后组装生产了美国休斯公司的500-MD型直升机、500S型武装直升机,并和美国诺斯罗普公司协作生产了68架F-5E和F-5F战斗机,其国产化率达到了75%。在90年代,韩国取得许可证开始生产西科斯基公司的“黑鹰”直升机,并斥资52亿美元引进美国技术在韩国生产F-16战斗机,该机机体的70%、电子设备的40%~50%、F100-PW-229发动机的43%将用韩国的零部件制造,达到较高的国产化水平。下一步还准备投资18亿美元和美国合作研制KTX-2高级教练机轻型攻击机,使韩国在下世纪具备自主研制和生产军用飞机的能力。

韩国的造船工业目前能自行设计和建造巡逻艇、快艇、潜艇、300 0吨级护卫舰、4000吨级登陆舰、小型驱逐舰和大型军辅船等军用舰只, 下一步准备建造4艘战术性能与日本“金刚”级驱逐舰相当的7000吨级大型防空驱逐舰及一艘两栖攻击航空母舰和3000吨级大型潜艇。韩国的造船技术和能力虽居世界前列,但军用舰艇的建造仍依赖于外国,一些关键设备如雷达、火控及武器系统仍主要依靠进口。

军事工业管理体制

韩国政府对军事工业的管理主要由国防部负责,经济企划院和商工部密切配合。经济企划院、商工部、国防部共同负责军事工业的规划和国防经费的分配以及对军工企业优惠政策的制定,商工部下辖的机械工业局中与军工相关的部门如“造船课”等也参与对军工企业的管理。

韩国的军工生产大部分由私营军工企业承担,政府实行合同管理,提供优惠政策、补贴和低息贷款。具体管理形式是:国防部同各军种协商确定发展项目,制定武器生产计划,国防部下属的国防开发局负责研究和发展工作, 并根据样机试验结果和生产质量选定承包商,国防部下属的国防采购局则负责具体采购事宜,其职能包括批准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等。

政府发展军事工业的政策和作法

制定法规,给予军工企业优惠政策

为促进军事工业的发展,韩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如《国防工业特别法》、《防务税法》、《造船工业振兴法》等,给予军工企业大量优惠政策,如提供长期、低息优惠贷款;取消为生产武器而进口的货物的关税和限额;给予军工企业税收优惠,包括免除关税、营业税、增殖税;对军品合同实行预付定金和临时支付的办法。

提供直接经费支持

政府对重点军工行业提供大量直接经费支持,为了使韩国航空工业在21世纪前达到跻身世界前10名的目标,政府在下一个10年里将投资50亿美元; 政府与造船工业界共同制定了一项1988~2001年造船科技发展计划, 为此,政府从1988年起每年拨款713万美元,作为研究费用。

实行补偿贸易,扶持国内企业

韩国政府大力推行国际合作,在购买国外武器装备时,要求外国企业转让技术、培训人员以及进行补偿贸易,对数额较大的进口武器装备,都要求外国供应商提供至少50%的补偿,本国企业因此获得了合作制造进口武器装备零件的机会,最终大多过渡到取得许可证在本国生产该武器装备,这样在提升军力的同时,培育和促进了本国军事工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