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封制下的土地关系与封建依附农

战国时在国君之外,最有势力的封建主是封君。与此相适应的制度是食封制度。封君不像西周的奴隶主贵族、西欧的封建领主在封邑和领地上握有军事、行政、司法、经济等大权,也不像地主那样有土地私有权。封君分享着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对封邑有不同程度的土地占有权。封君对封邑享有衣食租税的收入,并让封户承担其他相应的封建义务和服徭役等等,对封户进行着超经济强制。战国时封建主的食封制度在各国很盛行。如:孟尝君“相齐,封万户于薛”。赵国平原君封于“东武城”。魏国信陵君封于“信陵”。春申君封淮北“十二县”。商鞅变法后,秦国设二十等爵制,第九等爵王大夫“则税邑三百家”,即有三百家封邑和租税。十六等爵大上造到二十等爵彻侯食邑更多,如商鞅爵大上造,因军功封“於、商(二县名,在弘农)十五邑”。文信侯吕不韦食河南洛阳十万户,《国策·秦策五》则说食蓝田十二县。从封君与封邑内封户之间的关系来看,他们彼此之间无疑是一种封建关系。

封君除剥削封邑中的封户分享国家的赋役外,有的封君在封邑内招

收了大量客、客民一类人供其盘剥。齐国的孟尝君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大封君。《史记·孟尝君列传》载:

“太史公曰:吾尝过薛,其俗闾里率多暴桀子弟,与邹、鲁殊。问其故,曰:孟尝君招致天下任侠,奸人入薛中盖六万余家矣。世之传孟尝君好客自喜,名不虚矣。”

太史公在这里指出的孟尝君在其封邑“薛”中招致的这“六万余家”是些什么人呢?从有关记载中可以看出:第一,这“六万余家”不可能是脱离生产的宾客、食客。《史记·孟尝君列传》载:“孟尝君时相齐, 封万户于薛。其食客三千人,邑入不足以奉客”。封邑内的收入要养活脱离生产的“食客三千”还有困难,要养活这“六万余家”自然更非可能,所以这“六万余家”不可能脱离生产。第二,这“六万余家”与奴婢也不同。孟尝君家有奴婢,这些奴婢不仅不生产,生活还很奢侈。孟尝君曾对其父田婴说他们家“富累万金”,“后宫蹈绮縠而士不得短褐, 仆妾余梁肉而士不厌糟糠”就说明了这一点。第三,这“六万余家”是属于客民、客一类的人。太史公所说“世之传孟尝君好客自喜,名不虚矣”这就明了这一点。这“六万余家”客民被招诱到封邑后,占有、使用的土地是孟尝君给的。在孟尝君庇护下,他们逃避了国家赋役。孟尝君招这些人是为了壮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势力,所以这些人应对孟尝君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这些人当然是孟尝君隐庇下的一种封建依附人口。《韩非子·诡使篇》说:“悉租税,所以备难充仓府也。而士卒之逃事伏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孟尝君就正是这样一个隐蔽大量客民、客的典型封建主的代表人物。

此外,封君还养了数量可观的脱离生产的宾客、食客。这类客春秋时已出现,晏子以越石父为“上客”就是明证。战国时养客之风日盛, 尤以封君养客最令人注目。客是由贫苦平民、市民和士阶层转化而来的。封君则是以封建特权的享有者和对封邑内土地占有者的身分而养客的。养客的数量动辄数千。《史记·孟尝君列传》:“孟尝君在薛,招致诸侯宾客及亡人有罪者,⋯⋯顷天下士。食客数千人”,又载孟尝君有“食客三千人”。这说明“食客三千”是食客很多之意,并非确数。其他, 如平原君“宾客盖至者数千人”,信陵君、吕不韦各有“食客三千人”, 春申君则有“客三千人”。称谓上虽有“宾客”、“食客”、“客”之分,实际上均指同一身分的人。《说文解字》:“宾,所敬也”,所以称“宾客”是从主人对客的态度方面讲的。而称“食客”则是从主人需供给“客”衣食等生活费用方面讲的。因此,称谓的差别并不表示“客” 的身份性质有什么差异。客有等级之分,孟尝君的客分上、中、下三等。分 别住在“传舍”、“幸舍”、“代舍”三种房间之中,衣食器用均有差别。其他封君也皆如此,如春申君其“上客皆蹑珠履”,毛遂被平原君奉为“上客”等等。“客”日常生活中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充当封君剥削压迫民众的工具。《史记·孟尝君列传》载“其舍人魏子为孟尝君收邑入(租税)”。“舍人”就是宾客或从宾客中选任的小吏。再如孟尝君曾让宾客冯驩去封邑为其收高利贷等等。“宾客”日常的另一作用就是充当封君的武装侍从:“如孟尝君过赵,赵人说他“乃■小丈夫耳”,其客“斫击杀数百人,遂灭一县以去”。封君能在封邑内收租税并进行有效的统治与这种武装侍从是有关系的。在封君进行的政治、军事、

外交活动中,宾客常常出谋划策、参与执行、奔走效命,在其中起重大作用。如,孟尝君使秦就是靠宾客中的鸡鸣狗盗之徒而逃离秦国的,平原君与楚合纵、信陵君夺晋鄙兵权救赵等等都是靠“客”的力量取得成功的。此外,“客”还有种种其他作用。这些事实说明,“客”是为封建政治、经济服务的力量。“客”投靠主人后一般在法律上保留着平民身分,人身较为自由,可以离开其主人,如平原君的客与其美妾发生冲突,客以其爱妾贱士,去者过半,后杀美妾,宾客复归。再如孟尝君为齐相被废,宾客皆去,唯冯驩一人留,等等。然而,决不能由此类事实得出结论说,客的人身是完全自由的,和主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事实上只要“客”投靠主人,接受其供养、馈赠,就必然要不同程度地丧失其人身自由,为主人尽种种的封建义务。客投靠主人后虽然在法律地位上还保留着平民身份,但和有种种封建特权的封君谈不上什么平等,在实际生活中,“客”的内部都有贵贱尊卑的等级之分,客与主人讲平等自然更非可能。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客为主人而死节,如智伯的客豫让、信陵君的客侯赢、田横的客五百壮士等等都是如此。这正说明客与主人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是强烈的。因此,战国时封君的“宾客”、“食客” 是一种封建依附人口。

总之,封君与封户、客民和宾客、食客的关系均属封建性的关系。这点应无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