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期吠陀时代的农村公社
农村公社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公社向以地域划分为基础的社会基层组织转变的表现,同时也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氏族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过渡的社会基层组织。许多民族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都有农村公社的存在,次大陆也不例外。
后期吠陀时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雅利安人的扩张,社会经济关系也有了进一步发展,使以往氏族血统联系很强的村转变为以地域联系
为主的农村公社。在农村公社中,牧场、荒地、森林、水源归村社公有, 由村社社员共同使用;耕地则分配给各个家庭占有、使用,并视人口和生产状况的变化定期重新分配;房屋和宅旁园地、耕畜、农具等则归个体家庭私有。村社首领占有大片土地和公共财产。根据吠陀文献和史诗
《摩诃婆罗多》可知,后期吠陀时代农村公社组织进一步完备。村庄的围墙或栅栏有几个出口,村社之间有界标。村社社员住宅按瓦尔那等级高低分开,村庄中心内层为婆罗门,次层为刹帝利,第三层为吠舍,最外是牛廓。村社上层人物的公共议事机关称“潘查雅特”,村社的首领称哥罗摩尼。
吠陀后期时代农村公社完备起来,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虽然生产力较前发展要求新的社会组织代替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公社, 然而由于当时“个人生产力”太低就不能不依靠共同体。另外雅利安人在印度河和恒河流域开拓,定居时期要砍伐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开垦大量耕地,修建、管理水利灌溉工程,防洪抗旱,只有依靠有组织的集体力量才能完成此类任务。因此,人们在生产过程的相互关系中,离不开共同体,离开了农村公社就无法生产和生活。在上述情况下,农村公社就出现和完善了起来,正如马克思所说,农业公社“这种原始类型的合作生产或集体生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太小的结果,而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结果。”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