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私有制的产生与相应的封建依附关系

战国时,一方面封建国家实行受田制,一方面土地占有的不平均和土地私有制又在发展。不承认这种矛盾的现象,许多史实无法解释。如银雀山汉墓出土《田法》在说明土地耕垦与国家盛衰的关系时说:

“什八人作者王,什七人作者■(霸),什伍人作者存,什四人作者亡。一人而田大亩廿(亩者王,一人而)田十九亩者■(霸), [一人而田十]四亩者存,一人而田九亩者亡。”

这里把劳动力数与从事农耕的人数比例与国家兴亡的关系分为四种情况:十人中有八人从事耕作的国家称王;十人中有七人从事耕作的国家称霸;十人中有五人耕作的国家还可以存在;十人中四人耕作的国家灭亡。同时又把每个劳力垦田的亩数与国家兴衰的关系也分作四种情况: 一人耕田二十大亩的国家称王;一人耕田十九亩的国家称霸,一人耕田十四亩的国家可以存在;一人而耕田九亩的国家亡国。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有的国家从事耕田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比例达到了十分之七、八,而有的国家才达到十分之四、五。有的国家每个垦田的劳动力耕田二十大亩,而有的国家才耕田九亩。这种状况的出现当然是和土地占有的不平均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

战国时,各国都用田宅奖励战士,用田宅奖励有功之士,这对私有制的发展无疑起了重大作用。《管子·侈靡篇》:“甲兵之本,必先于田宅”。《管子·八观篇》:“良田不在战士,三年而兵弱。”《荀子·议兵篇》:“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胄,头盔)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这就是说魏国被选中当武卒可以得到上好田宅,并复免赋役。战国时魏国在几次战争中动用的兵力都在十

万人左右,所以魏国的武卒是不会少于十多万人的。这十多万到二十万的武卒就成了魏国农民中条件好的富裕农民,如果条件具备,很容易上升为地主。《韩非子·诡使篇》也说:“陈善田利宅,所以厉战士也。” 这里说的应是战国时各国的一般情况,韩非是韩国人,韩国的情况也是如此应无疑问。这里说“善田利宅,所以厉战士”应是指战士在战争中立功要用好的田宅来奖赏。这方面其他东方各国是如何作的不甚了解, 秦国可以说是这方面一个有代表性的国家了。

秦在商鞅变法后奖励耕战。《商君书·境内篇》载商鞅变法后规定士兵作战时“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宅九亩”。《史记·商君列传》说:“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此外,商鞅变法后又奖励耕织,规定“僇力本业耕织, 致粟帛多者复其身”。而“致粟帛多” 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扩大耕地面积。在上述情况下,秦国内立有军功的战士和军官,及耕织有成绩的人,都可以多占有土地变为地主。所以杜佑说秦在商鞅变法后“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国富兵强”。此外,秦国还通过对高级官僚和将领的赏赐造就了一批大地主。《史记·王翦列传》载王翦灭楚前“请美田宅园池甚众。始皇曰:将军行矣,何患贫乎?王翦曰:为大王将, 有功终不得封侯,⋯⋯臣亦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这一记载说明至少在战国未年,秦国一般不封功臣为列侯衣食封邑中的租税,所以王翦要及时“请美田宅园池甚众⋯⋯为子孙业”,也就是向秦王要土地作

私有财产以传给子孙。这自然大大促进了地主阶级的发展。《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 正说明商鞅变法在土地私有制发展方面所起的重大作用。

战国时,除秦国之外,赵国的土地私有制也比较发展。春秋末,赵鞅在前线誓师说“克敌者,⋯⋯士田十万”,开了军功赏田的先例。赵鞅(赵简子)曾赐名医扁鹊“田四万亩”。按照张政烺先生的解释这里的田是步为单位的,即一方步为一田。周代一亩为一百方步。所以“田十万”应为“田十田”,即一千亩。赐扁鹊“田四万亩”,应为四百亩。《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载战国初,赵襄子任中牟二贤士中章、胥已为中大夫,随“予之田宅”。此事在当地引起轰动,导致了“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现在,有的研究者认为“弃其田耘,卖宅圃”说明当时耕地尚不能买卖,只能“卖宅圃”。此论难以服人。因为,“弃其田耘”一语,并不能说明当时耕地不可以买卖。耕地可以买卖,但不一定什么时候都可以卖出去。由于当时中牟之人随文学者“邑之半”,丢弃耕地的人很多,人们无法耕种,自然不必去买。况且,按照周代的惯例,授田宅是联系在一起的,这时赵国“宅圃”可以买卖了,而耕地不能买卖,又没有其他史实作根据,怎么能让人相信。战国后期,赵国是“田宅”联在一齐都是可以买卖的。如秦赵长平之战前夕,赵“括将行,其母上书言於王曰:⋯⋯⋯今括一旦为将,⋯⋯⋯王所赐金帛,归藏於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 就说明田宅连在一齐可以买卖已成一种习惯。

大约从战国中期后,北方经济发达地区,土地私有制日渐发展,并出现了中小地主,应无疑问。战国中期人苏秦曾说:“且使我有■阳负郭田二顷,吾豈能佩六国相印乎?”此记载所反映的时间是苏秦佩六

国相印前的青少年时期,正是战国中期以后;所说的地区是东周王室的所在地洛阳郊区。这里土地肥沃、交通方便,有“二顷”土地可能就是个令人羡慕的小地主了,所以苏秦说他家如果有二顷地过安定富裕的生活,他就不会去从聿政治活动“佩六国相印”了。这正反映了战国中期后经济发达地区土地私有制与中小地主的发展情况。

随着土地私有制的产生与其相适应的封建依附关系也出现了。《商君书·境内篇》载:“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子。”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有爵者可以得无爵者作庶子,每一级爵可得到一个;有爵者没特殊役事时,庶子每月给大夫服役六天;有爵者有特殊役事时,要供给服役的庶子粮食等生活用品。《商君书·境内篇》又载:战争中能斩敌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这说明秦代因军功得到爵位的人,不仅可以得到赐田,而且还赐给服役的劳动者庶子。这种庶子就其性质来讲应属农奴。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贫富两极分化,社会上出现了“无立锥之地”的“至贫”者。这些“至贫”者, 有的就转化为“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的佃农。韩非曾说:“徭役多则民苦,民苦则权势起,权势起则复除重,复除重则贵人富。”这说明当时有“权势”的“贵人”,利用他们可以使隐蔽的人口“复除”徭役, 招诱大量苦于“徭役多”的民众逃归他们门下,成为他们奴役剥削的对象。这些封建依附者中自然不排除佃农的存在。有的“至贫”者则转化为雇工一类的“庸夫”,“庸客”。此外,有的则转化为奴婢。

从上述土地占有和阶级状况来看,战国应为封建社会,而且是属于封建地主制社会。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其一,战国时庶民地主发展虽不充分,但各国统治者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地主阶级发展,整个社会在发展方向上是向着地主制轨道前进的,其二,国家是最大的地主, 受田制下的广大农民就是国家的封建依附农。其三,战国时的各级封君、官僚衣食封邑中的租税和俸禄,是封建地主制范畴中的特权者与官僚。封君与既掌握着领地上的土地占有权又掌握着领地上的行政、军事、司法等大权的封建领主是有区别的。因此战国属于封建地主制社会。战国时社会上虽有役使奴婢的奴隶制经济成份存在,但不占统治地位,决定不了社会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