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姓制度的演变

孔雀王朝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种姓制度也日趋严格,并发展到成熟阶段。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导致了各等级的分化,高级瓦尔那婆罗门、刹帝利中有的人经济地位下降,不得不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如从事农业、畜牧业、商业、手工业等等。而在吠陀和首陀罗中则有人富裕上升为奴隶主。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为维护高级种姓的利益,法典中提出适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变通原则。这就是:其一,高级种姓的人可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低级种姓的人不能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摩奴法

典》载“低级出生者因贪欲而以高级职业为生,则国王剥夺其财产后, 应立即放逐之。”其二,高级种姓的人可以让低级种性的人为奴隶, 低级种姓的人不能让高级种姓的人作奴隶。其三,高级种姓的人可取低级种姓的人为妻,严禁低级种姓的男子取高级种姓女子为妻。《摩奴法典》规定:“再生族种姓初婚要娶同种姓之女子,再娶要依种姓的自然顺序优先择配。”“刹帝利可在吠舍、首陀罗中娶妻;婆罗门可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种姓中娶妻。”在高级种姓男子取低级种姓的女子为妻时,不得取首陀罗的女子为正妻。《摩奴法典》还规定“出身低贱的男子向高级种姓女子求婚者应处体刑。”而首陀罗男子与吠舍、刹帝利、婆罗门女子结合出生的儿子是人类最低下的“旃荼罗”。

种姓制度另一重要的变化表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社会分工的发展, 在吠舍和首陀罗中又产生了许多从事不同职业以职业世袭和实行内婚制的独立集团。这些集团,梵语称之为“阇提”。在中国古代文献中,“阇提”也译为种姓。《摩奴法典》提到的“阇提”已有 59 种之多。到中世纪,阇提之数以千百计。各阇提都由地位较低的劳动人民所组成,体现了阶级压迫与民族压迫的大成,是套在劳动人民身上的沉重枷锁。《摩奴法典》中谈到阇提中社会地位最低的是旃荼罗。他们被认为是不可接触的“贱民”。法典载明他们住在村外,不许和他们以外的人来往,婚姻也只能在他们内部进行。法令和习俗对他们衣食住行都作了骇人听闻的限制。如只能穿死人的衣服,用被人遗弃的破罐、破碗吃饭,带着铁的装饰品,夜间不能在村庄和市镇走动,白天应按国王命令带标志行走, 他是普通人“不可接触”的恶人、贱人。我国的高僧法显在次大陆游学时记载说:“旃荼罗名为恶人,与人别居,若入城市,则击木以自异, 人则识而避之。”旃荼罗从事的工作是搬运无主的死尸和充当刽子手。总之,孔雀王朝时期种姓制度更加发展,在原来的四大种姓之中的吠陀和首陀罗之中,又分出许多种姓。种姓中套种姓,等级中套等级。而随着这种发展,人民的苦难就更加深重。

公元前 187 年孔雀王朝灭亡之后,次大陆的奴隶制日益解体,封建制因素开始萌芽,奴隶劳动日渐局限于少数部门,奴隶解放的机会日益增多。雇工、佃农、学徒、依附农民逐渐在生产中排挤了奴隶。同时, 具有封建性质的食邑土地制越来越发展,食邑土地制是国王把土地赐给显贵世袭占有让其享受租税的制度。随着食邑封地制的推行,农业中的封建关系也得到了发展。所以,孔雀王朝在次大陆古代历史上是奴隶制由盛到衰的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