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 8 至前 6 世纪埃及的经济发展

这一时期,埃及生产力有了新的发展。第 25 王朝(公元前 730—前656 年)、26 王朝(公元前 664—前 525 年)统治时期,铁器普遍使用。

这也就是说公元前 7 至前 6 世纪埃及普遍使用了铁器。制铁作坊的遗址

和铁器在埃及的希腊居民点诺克拉提在公元前 6 世纪的文化层里发现

了。大约在 25 和 26 王朝时埃及出现了祖传的铁器的制造者,这一时期, 在手工业方面制造金属器皿、制陶、纺织等均很发达。商业方面,国内外贸易非常活跃,城镇也有所增加,希罗多德说“有人居住的市镇有两万座”。埃及统治者为发展商业,鼓励希腊商人移居埃及,采取给移足者以土地等措施。在法老尼科(公元前 611—前 595 年)时,开凿了尼罗河与红海之间的运河(波斯统治时完成)。尼科还令腓尼基水手绕非洲航行。

这时埃及虽仍保持着土地国有,但土地兼并严重,大奴隶主大肆兼并中小地产。第 23 王朝时《阿蒙关于地产转让的指示》中指出,埃及底

比斯阿蒙神庙最高祭司伊乌列契 16 次从 15 个人那里用白银购买了土地

556 斯塔特(约合 150 公顷)。这 15 人中卖地最多的是一位祭司,卖

地 236 斯塔特(约 70 公顷);最少的卖地 1 斯塔特(约 0.27 公顷); 有的只卖地二、三斯塔特。可见一般的农民的土地也盛行卖买。这说明当时贫富分化、阶级分化的严重。此外,这时债务奴隶制迅速发展,阶级矛盾激化使国家兵源受到影响。所以,到第 24 王朝时,出现了波克霍利斯通过立法进行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债务问题,立法规定:利息不能超过本金,禁止本利之和超过本金的双倍;债权人能够索取债务人的财产作抵偿,但不得占有债务人的人身,因为财产属个人而公民的人身则属于国家。在当时条件,由于政权不断易手,所以这种改革的立法不能认真执行。为了保证士兵的生活,第 26 王朝时实行每一战士拥有 12

斯塔特份地,约合 3.28 公顷。据说埃及国王有 41 万战士,这可能有所夸大。

这一时期奴隶制有所发展,“湟姆胡”(老百姓)和“巴克”(奴隶)不同是自由人。寺庙的作坊和过去一样由男女奴隶服役。买卖奴隶盛行,218 克银子可以买一个奴隶,而一个有手艺的奴隶则比这个价格要贵两三倍。第 26 王朝时买卖奴隶的契约较多,出卖自身为奴的人不仅放

弃了自身的自由,而且也放弃儿女的人身自由。这时,也有出卖自身为“子嗣”的契约,“子嗣”是父亲的侍从,而且他的子女也成了购买者的子女。

埃及的居民大多隶属于国家、寺庙、贵族所属的区、村。农村公社还保存着,村社成员就是自由民。国家让渡这些居民给区、村的寺庙时, 全部人口、畜群、财产一齐让渡。国王政权是为贵族尤其是僧侣贵族谋利。广大居民越来越贫困化,缺乏服兵役的居民,国家越来越弱。于是希腊人和来自小亚西南的卡利亚人,以及叙利亚、巴勒斯坦人,就成了26 王朝的重要军事力量。

寺院在经济上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寺院有巨大的土地财产,不仅靠近寺庙的地方有它的地产,在偏远地区也有它的地产。而且,王权还不断地扩大寺院的领地。寺庙的土地持有者能够转让土地,把土地赠与人、作份地让人耕种,甚至可以卖给人。寺庙还把大量的土地出租。寺庙的仓库中存有大量的银子,在货币流通中占了主导地位。由于寺院聚集了巨大的财富,所以世俗贵族官宦竭力捞取僧侣的头衔。他们有的自身就有僧侣的名义,或者是作有僧侣名义的人的子嗣。他们追逐僧侣的名义, 是因为有这种名义职务就可以享用一部分寺庙的财产,这种财产包括土地、粮食、油、酒、肉、青菜、麻布等等,而且可以把些财产用变卖等等方式变成银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