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尔那”种姓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瓦尔那”制度萌发于早期吠陀时代,后期吠陀时代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阶级分化,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严格的等级制度,并对印度的社会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

“瓦尔那”一词梵文原义为色,与居民的肤色差别有关。所以贾瓦哈拉尔·尼赫鲁说:“在起初,种姓是根据肤色的。”这种区分是为了把雅利安人和被征服者非雅利安人严格区别开来。有的学者认为在《梨俱吠陀》时代,唯一的种姓区别是肤色淡的雅利安人与肤色较黑的达萨之间的不同。因此,不难看出,瓦尔那制最初是在雅利安人与被征服者土著部落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其后,随着雅利安人向恒河流域扩张,奴隶增多,达萨成了奴隶的专用名称,而雅利安人内部的阶级分化也日益加剧,于是有了初步的四个瓦尔那的划分。雅利安人内部出现了三个等级:一个是从事祭祀职能的婆罗门;一个是以军事领袖罗阇尼亚为代表的军事行政贵族刹帝利;一个是雅利安人一般的公社成员吠舍。此外,再加上达萨瓦尔那(后称首陀罗),就出现了四个社会等级。《梨俱吠陀》最后一卷,也是形成最晚的一卷《原心篇》说, 人祖布路沙被诸神用作祭祀牺牲,身体的不同部分分割后就变成了不同的等级,并说:“他的嘴变成了婆罗门;双臂变成了罗闇尼亚;双腿变成了吠舍;双脚生出首陀罗。”

后期吠陀时代,把社会居民划分为四个“瓦尔那”的制度才逐步固定了下来。瓦尔那制度是社会等级划分,是不变的。瓦尔那与阶级不同, 不等于阶级。第一个瓦尔那是婆罗门。这个等级是主管宗教祭祀、掌握神权的氏族贵族。这个等级垄断宗教文化大权,是社会精神生活的统治者,并对政治生活施加影响,以占卜、念咒等方式影响国王的行动。婆罗门拥有大量土地、奴隶,除直接的剥削收入外,婆罗门另一项收入是接受布施。国王和贵族的布施是统治阶级对战俘和国家税收的再分配, 来自劳动者的布施则是婆罗门对他们劳动收入的再盘剥。第二个瓦尔那是刹帝利,是由罗闇尼亚(王族)和掌握军政权力的世俗贵族集团组成

的。刹帝利也是拥有大量土地、奴隶的统治阶级,比婆罗门更富有,他们直接占有战争掠夺和国家征收的财富。第三个瓦尔那是吠舍。吠舍原指氏族部落成员,日后则用以包括从事农牧工商各行各业的一般平民大众。他们人口最多,大多数是村社的农民和手工业者等小生产者。吠舍中有少数人发家致富,但一般属于劳动群众。吠舍在政治上无权,是婆罗门、刹帝利统治下的平民,在经济上则以自愿奉献和纳税的方式供奉婆罗门与刹帝利。第四个瓦尔那为首陀罗。首陀罗的大多数是由被征服的达萨瓦尔那演变来的,有一部分是由于雅利安社会分化降落到首陀罗中的雅利安人。所以,首陀罗是个以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为主的包括由各种来源组成的卑贱等级,是为前三个种姓服务的被奴役的低级种姓。这一等级在政治、法律、宗教上处于无权的地位。约成书于公元前 6 世纪的乔达摩《法经》说:“属于第四瓦尔那的首陀罗仅有一生,他们的义务就是恭顺服从,安守本份,为高等瓦尔那服务,吃主人的残羹剩饭过活。”但是首陀罗人身上较自由,不属于某一主人所有,在早期首陀罗作为被征服的土著部落是征服者部落或公社的共同财产,集体的劳动工具,有“种族奴隶”的特点。但首陀罗还包括着从事农、牧、手工业等各种劳动者,其中虽有奴隶,但也有雇工和独立小生产者。按照婆罗门教的观点,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都属高级种姓,死后灵魂可投胎再度转生的人,因此称为再生族,而首陀罗是低级种性,死后灵魂不能投胎转化为人,所以称非再生族或一生族,是被压在社会最底层的劳苦大众。

后期吠陀时代阶级社会还未完全成熟,种姓制度还未完全达到等级森严的程度,其后随着阶级社会的成熟,瓦尔那制度定型,种姓制度逐渐达到了等级森严的程度,显示了以下特点:第一,各种姓实行内婚制原则,各种姓之间不许通婚。《乔达摩法典》规定:“家长须娶同种姓之女为妻”。这种等级内婚制的推行,使等级血统世世代代相传,强调了家世血统的等级界限,因此中译把这种等级制度称为种姓制度。这种种姓制度保持着氏族血缘关系的特征,使社会等级取决于家庭出身,严格按血统关系世袭相传。各种姓的职业也世袭不变。职业的限制也保证了等级地位高低与职业贵贱基本一致。第二,种姓的形成以宗教的礼仪等级制为特点。后期吠陀时代初首陀罗还许参加某一些宗教仪式,其后

《百道梵书》规定首陀罗不适于参加祭祀。从此这一等级参加宗教活动被剥夺。《乔达摩法经》中又规定:首陀罗如果诵读《吠陀》,必须割去他的舌头;假如记忆《吠陀》经文,则碎其四肢并剁为肉酱;如偷听别人诵读《吠陀》,必须向其耳中灌以溶化的铅、锡或蜡。第三,各种姓在法律上不平等,高级种姓重罪轻罚,低级种姓轻罪也得重罚。所以, 法律保护着高级种姓的特权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