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体农民广泛出现

上述土地,赋税制度的变化所导致的第一个后果是个体农民广泛出现。一般来说到春秋末年,除了像秦国那样的后进国家,个体农民就广泛出现了。

从齐国的情况来看,《管子·大匡篇》说齐桓公即位十九年“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这就是说管仲在齐国实行“相地而衰征”之后,按土地的美恶收税,两年收一次税,上等年景征收十分之三的税,中等年景征十分之二的税,下等年景征十分之一,平均收十分之一的税。齐国公室的剥削对象,在农业上就是向国家缴纳实物税的个体农民。此后还发生过什么变化不详。《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载:“釐子乞(田乞)事齐景公为大夫,其收税于民以小斗受之,其粟予民以大斗,行阴德于民而景公弗禁。”这一记载反映了齐国国君和田氏的主要剥削对象都是缴纳实物税(租)的个体农民。二者的区别在于:田氏以小斗收税,减轻了剥削;用大斗贷出粮食, 解决一些民众的生活困难。

春秋末,晋国六卿专权时,剥削的主要对象也是个体农民。《左传》哀公二年载“初,周人与范氏田,公孙龙税焉”,说明范氏在周人给的土地上征收实物税(租)。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孙子兵法·吴问》为了解当时的个体农民提供了珍贵的资料:

“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亩,而伍税之。其囗田陕(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

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曰先(亡)。[智氏制田,以九十步为畹,以百八十步为亩,而伍税之。其囗田狭,其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臣奢,冀功数战, 故为范:中行是次。韩、巍(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亩,而伍税(之),其囗田陕,其置士多,伍程之,公家富。公家富,置于多,主乔臣奢,冀功数战,是故,为智氏次。赵氏制田, 以百廿步为畹,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公无税焉。公家贫,其置士少,主佥(敛)臣收,以御富民,故日固国,晋国归焉。”

上述引文所说的“■”(畹)是什么呢?一般认为畹是土地面积单位。

《说文解字》说:“畹,田三十亩”;另一说为畹十二亩也。用这些说法解释《吴问》,均不通。《说文解字段注》载有一种意见说“田之长为畹”。作者认为把畹理解为田之长或宽有道理,以之解释《吴问》可以贯通。周代一亩宽一步,晋国六卿范、中行、智、韩、魏、赵分别以八十步、九十步、百步、百二十步为畹(宽)。周代一亩长一百步,晋国六卿分别以百六十步、百八十步、二百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长度。所以一畹分别为八十亩、九十亩、百亩、一百二十亩。一畹就是一夫或一户小农的耕田面积。可以看出,各家的亩制均比周代井田制下百步为亩的亩制为大,各家一户个体农民耕田面积分别为周代一夫百亩制的一·二八倍、一·六二倍、二倍和二·八八倍。这说明旧的井田制已遭破坏。除赵氏外,范、中行、智、韩、魏都按“伍税之”的办法征税。所谓“伍税之”就是征收五分之一的税。赵氏的“公无税焉”是说赵氏没有新增税而是按原来的低税率收税的,这些事实说明,随着各国的改革,耕种国家土地并缴纳实物(租)的个体农民广泛出现了。

战国初期,李悝曾讲述了魏国个体小农的情况,内容如下: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

除什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饯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饯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

从李悝上述话中,可以看出:当时魏国一个五口之家的小农,种田百亩, 每年亩收一石半,共收粟百五石。每年缴什一之税十五石,五人共食九十石,还余有四十五石。一石粮值三十饯,四十五石值饯千三百五十, 每年社闾之祠用钱三百,余下钱千五十。每人每年穿衣用钱三百,五人用钱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此外,疾病死丧之费及国家其他的赋■, 还未包括在这个数目之内。这就是农民所以常常困苦不安心耕田的原因。李悝这一段话表明,战国初期各国的主要生产者已经是个体小农了。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的主要生产者也是个体农民。整个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和赋税的承担者是个体农民,这对于认识战国社会无疑是重要的。

农民的个体生产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所以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和赋税承担者是个体农民,就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出现提供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